渔网海洋资源保护法
Section § 8610.1
Section § 8610.2
Section § 8610.3
Section § 8610.4
本法律规定,在任何地方都不能使用刺网或三层刺网捕捞石斑鱼。在阿盖洛角以北的海洋中,使用这些渔网有特定的规定,这些规定遵循1990年制定的法规,但也有一些1989年的特定例外情况。这些规定可能会变得更加严格,但不能放松。即使主管有任何调查结果,也不能允许在禁止使用这些渔网的区域使用它们。
Section § 8610.5
如果你想在特定区域使用刺网或三层刺网捕鱼,你需要向部门申请许可证。要获得此许可证,你必须已经持有有效的商业捕鱼许可证,以及使用这些渔网的特定类型许可证。此外,你必须拥有或经营一艘配备有这些渔网的船只。
Section § 8610.6
本节说明,部门将根据以下时间表对根据第8610.5条签发的许可证收取特定费用。1991年,费用为250美元,1992年增至500美元,1993年达到1,000美元。
Section § 8610.1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处理以违反本条规定的方式获取的鱼类都是非法的。这包括捕捞、持有、运输、购买、出售、交易或加工此类鱼类。
Section § 8610.13
Section § 8610.14
1994年1月1日之前,加利福尼亚州被要求在沿大陆海岸的海洋水域中设立四个新的生态保护区。每个保护区面积至少为两平方英里,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以管理和增进海洋资源,包括与休闲捕鱼和商业捕鱼相关的研究。徒步、散步、游泳和冲浪等娱乐活动是被允许的,因为它们不与此目的冲突。
在设立这些保护区之前,必须在每个拟议地点附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以收集意见。2002年1月1日之后,这些生态保护区将被命名为州海洋保护区,并将成为州海洋管理区系统的一部分,除非另行重新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