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网拖网
Section § 8830
本节将“拖网”定义为一种锥形或漏斗形的渔网,由船只在水中拖曳。任何附着在网上的渔具都包含在此定义中。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这些渔网的使用必须遵守捕捞底层鱼类的特定联邦法规。
Section § 8831
这项法律规定,使用网目尺寸小于4.5英寸的拖网是违法的,除非本条中或《马格努森渔业养护和管理法》下的联邦底栖鱼类法规中提及了具体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8833
这项法律禁止在加州某些渔区(具体是第4、19、19A、20、20A和21区)持有拖网或底拖网。但是,有一个例外情况,即如果遵守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规定,则允许在第4、19、19A、19B和21区持有这些渔网。
Section § 8834.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船上装有任何类型的拖网,任何人不得在船上持有鲑鱼或将鲑鱼运上岸,这是非法的。但是,如果你在使用拖网捕捞其他鱼类时意外捕获了鲑鱼,并且获得了特定的授权,你就可以保留并将其运上岸。这种授权可以来自联邦法规、州政府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两者兼有。
Section § 8836
Section § 8837
这项法律规定,使用或持有网袋或囊网部分有多于一层的拖网是违法的,除非获得第8496条或委员会的特别许可。
Section § 8840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在渔网中使用磨损防护装置。但是,该装置不能直接连接到渔网的封闭端。除非《马格努森渔业养护和管理法》下的联邦规定允许,所有磨损防护装置的网目尺寸应至少为六英寸,除非它只覆盖渔网的下半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网目尺寸可以是任何大小。
Section § 8841
本法赋予委员会对某些不受联邦或州管理计划管辖的州管理底拖网渔业的权力,旨在实现可持续管理和生态系统保护,特别是在底拖网捕捞有害的情况下。它具体管理加州大比目鱼、海参、脊背虾、斑节虾、金虾和粉虾的渔业。所有商业底拖网渔船必须遵守联邦底层鱼观察员计划的政策。只有在科学证据表明可持续性且对栖息地损害最小的情况下,才能批准额外的捕捞区域。
使用直径超过八英寸的滚轮渔具是违法的。捕捞对虾或粉虾需要使用兼捕减少装置。在州水域进行底拖网捕捞大部分是被禁止的,除非在特定条件下。科学研究不受这些限制。委员会的任务是帮助将底拖网捕捞转变为更可持续的方法,并且不能为通过转型计划退役的拖网渔船发放新许可证。船只使用底拖网设备需要许可证。
Section § 8842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特定水域使用拖网捕捞虾和对虾的规则。使用这些渔网需要特殊许可证,并且法律明确规定了允许拖网作业的具体区域。2008年之前,在特定区域拖网作业可以距离海岸至少两海里,但这只是临时性的。对于粉红虾,法律严格限制了你可以意外捕获(兼捕)和上岸的其他鱼类的数量,某些特定鱼种除外,并且不允许捕捞太平洋大比目鱼。如果委员会认定更近距离的拖网作业不会损害环境或鱼类栖息地,他们可以允许。他们必须检查拖网是否能减少兼捕,并且不会破坏海底或阻碍栖息地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