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海渔业”指位于美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外的渔业,其定义依照《美国法典》第16篇第1802节第 (6) 款。
一般规定远洋捕捞
Section § 8110
这项法律承认加州的商业捕鱼业在捕鱼方式和地点上发生了近期变化。由于这些变化,现有的捕鱼法规被认为已经过时且限制过多。这些过时的规定阻止渔民将某些渔获物带回加州,这对州内的渔民、鱼类加工商和消费者都不利。
商业捕鱼 法规 渔业变化
Section § 81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远海捕鱼区捕获鱼类,并且这些鱼可以合法进口,那么你可以将这些鱼带入加州。但是,你必须经营一艘在加州正式注册的商业渔船。
远海渔场 合法进口 商业渔船
Section § 8113
如果你经营一艘渔船,并计划在美国海岸线以外的远海区域捕鱼,你必须在离开美国港口前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声明。这份声明需要包含部门规定的详细信息,并由船只经营者签署。
渔船航程结束后,船只经营者需要在抵达加州港口后的12小时内,填写并交回声明的一部分。
但是,如果你是商业渔民,并且只使用拖钓线或钓鱼用具,且专门捕捞长鳍金枪鱼,则此规定不适用。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113(a) 任何船只经营者,若其船只将在远海渔业捕捞鱼类并在加利福尼亚州卸载渔获,则在为在远海渔业捕捞鱼类而从美国任何港口出发之前,应使用部门规定的表格向部门提交一份声明。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113(b) 该声明经船只经营者签署并填写部门规定的信息后方为有效。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113(c) 航程结束后,船只经营者应在抵达本州港口后12小时内,填写并向部门提交声明的回执部分。
(d)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113(d)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仅使用或持有第9025.5节 (b) 款所定义的拖钓线,或第15节所定义的钓鱼用具,且仅用于捕捞或持有长鳍金枪鱼的商业渔民。
远海渔业 船只经营者 声明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