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联邦法规
Section § 7650
《渔猎法典》的这一节定义了在讨论渔业管理时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法案”指的是《马格努森-史蒂文斯渔业养护和管理法案》。它将“理事会”确定为太平洋渔业管理理事会。“渔业”一词根据联邦法律定义,“联合委员会”指的是1981年成立的一个特定委员会。渔业的“最佳产量”也由联邦法律定义,“部长”则指联邦商务部长。
Section § 7652
本节赋予局长权力,可以修改州法律和法规,使其与联邦渔业管理计划保持一致。如果为了实现最佳产量并维持州管辖权是必要的,局长可以使现有法规失效,并制定关于商业捕鱼方式的新规定,重点包括捕捞方法、限额和季节。局长还可以在没有现有规定的领域制定规则,确保它们不与现有法规冲突。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常规的政府监管程序不适用于此。
Section § 7652.1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局长在渔业管理计划或其修正案获得渔业理事会推荐或秘书批准后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秘书批准的计划与理事会推荐的计划基本相同,并且已经举行过听证会,则无需举行第二次听证会。这些听证会必须在理事会推荐或秘书批准后至少四天举行。
局长负责安排这些听证会,确保充分的公众和立法通知,并收集关于其对渔业资源、渔业和资源管理影响的证据。
听证会后,局长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解释拟议法规背后的原因。
Section § 7652.2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必要时更改或取消渔业法规,以使其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从而在加州的渔业中取得最佳效果。在进行此类更改之前,局长必须在受影响的区域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知公众和特定的立法委员会。在听证会期间,局长将审查拟议的更改可能如何影响渔业和资源管理。听证会结束后,局长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解释更改的原因。
Section § 7652.3
Section § 7653
Section § 7654
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声明,太平洋渔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已对加州的鲑鱼和底层鱼产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害,导致鱼类浪费,并且未能妥善管理这些资源。尤其,由于限制性的联邦法规,这严重损害了该州的鲑鱼渔业。此外,该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也受到批评,因为它未包含商业拖钓鲑鱼渔民,也未能代表受其计划影响的主要渔业。
Section § 7655
加利福尼亚州希望由了解情况的人士代表其在太平洋渔业管理委员会任职。这些代表应来自不同背景,包括商业捕鱼、海产品加工、环保组织和科学界,以确保观点多样化。当州长提名人选时,被提名者应了解加州的渔业部门和资源。在提名之前,州长可以咨询各种渔业和公共利益团体以获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