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着陆费
Section § 8040
本节解释了理解相关条款的两个重要定义。首先,“商业渔民”是指持有在另一条款中提及的有效商业捕鱼许可证的人。其次,“上岸费”是指与商业捕鱼活动相关的费用,具体在法律的另一部分中有所描述。
Section § 8041
本法律规定了谁必须支付与鱼类交易相关的上岸费以及谁可以豁免。需要支付的人包括持牌鱼类接收者、1987年之前的批发商或加工商,以及向无牌人士出售鱼类的商业渔民。豁免此费用的人包括经营活淡水饵鱼的人、出售活饵鱼或观赏鱼的商业渔民,以及处理未上岸的活海洋饵鱼的人。此外,持有活观赏鱼许可证的人支付单独的许可证费,而不是上岸费。
Section § 8042
Section § 8043
本法律条款要求某些从事渔业活动的人员使用电子渔获票,报告所有渔获的销售、交付、转让和上岸情况。这些人员包括持证的渔获接收人、直接向无证方销售的商业渔民,以及将渔获带上岸的人员。
渔获票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鱼类物种、准确重量、渔民和渔船信息、接收人姓名、日期和支付价格。如果渔获仅用作活饵且未上岸,则适用特殊规定。
此外,交易不应在海上进行,活饵除外。所有相关方都必须签署电子渔获票,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Section § 8043.1
本法律条文规定了加州海洋水族馆接收者执照持有人的要求。这些人必须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准确完整地记录卸货收据。他们还可能被要求提供部门认为必要的额外信息。卸货收据必须在从商业渔民处接收生物时填写,或者如果执照持有人自行捕捞生物,则在生物被带上岸时填写。最后,卸货收据的副本必须按照另一条文的规定提交给部门。
Section § 8043.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持有执照的商业渔民在直接向消费者销售鱼类时,如何处理电子渔获票据。如果他们直接从船上销售鱼类,他们必须为每笔销售开具一张票据,或者保存一份每日销售总表。这份总表必须列出所售鱼类的种类和重量,并且每日销售总额必须在当天销售结束后记录在电子票据上。他们需要将这些信息保存四年。
此外,这些渔民在直接向消费者或未获得许可的个人销售时,不被视为称重员。如果渔民销售自己的渔获物,他们必须允许部门授权代理人检查他们的鱼,并且如果被要求,必须提供任何被检查且缺少脂肪鳍的鲑鱼的头部。
Section § 8046
本法律规定,电子渔获票必须在渔获上岸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部门。签名的纸质上岸收据必须在渔获上岸当月的16日或最后一天(以先到者为准)之前交付给部门。商业渔民在购买时必须收到一份副本,并保留四年以备检查。填写这些文件的人员,例如持牌经销商或活饵经销商,也必须保留副本四年。
对于沙丁鱼和凤尾鱼等作为鲜鱼出售的特定渔获,如果提出要求,经销商必须通知并允许授权代理人在称重期间在场。代表捕鱼者(不包括渔民本人)的代理人应收到一份副本。这里的“工作日”是指周一至周五,不包括节假日。
Section § 8046.1
Section § 804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渔获记录的保存要求。商业渔民必须将电子渔获票或卸货收据的签名副本保留四年以备检查。将渔获运输给持证接收人的人员,必须在转移渔获时填写运输收据。这些收据包含关于鱼类的详细信息,包括物种、重量和渔民详情。它们必须在特定日期前提交给部门。运输收据仅用于运输目的,运输者无需获得鱼类接收人许可。每个运输收据簿都发给个体渔民,并且必须按顺序填写。如果收据作废,必须标明“VOID”并妥善提交。如果渔民停止经营,所有未使用的收据必须转交部门。
Section § 8050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鲜鱼或冻鱼销售、分销或经营的任何人保存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包括鱼类种类、重量、买卖双方详细信息、销售日期、价格和预期用途等具体内容。信息必须以英文保存并保存三年。这些记录应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工作时间内可供检查。
Section § 805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海产品着陆费的确定和调整方式。着陆费按每磅特定费率收取,适用于各种海产品,例如龙虾、三文鱼和市场鱿鱼。这些费率最初以2020年为基准。
每年,费用会根据美国商务部发布的“隐含价格平减指数”(衡量价格变化的指标)的变化进行调整。这种调整确保费用反映经济变化,并从次年1月开始生效。相关部门负责将这些计算结果连同州长预算案一并报告给立法机构。
该法律还规定,这些费用产生的收入不受某些宪法限制,特别是加州宪法第XIII B条的限制。
Section § 8051.4
这项法律规定,从捕捞费(之前由另一条款规定)中收取的资金必须存入渔猎保护基金。这些资金应仅用于鲍鱼资源恢复和增殖计划。该部门需要确保对这些资金进行适当的追踪,并且只能按照其标准费率将有限的金额用于行政管理费用。从这项费用中获得的任何利息也应用于同一计划。本条款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8052
加州商业捕鱼业收取的渔获上岸费主要用于管理该行业。但是,对于某些鱼类有特殊规定。对于捕捞用于取卵的鲱鱼,至少90%的渔获上岸费必须用于研究和管理,以维持鲱鱼种群。对于长尾鲨和灰鲭鲨,至少90%的费用必须用于支持与鲨鱼管理相关的研究和行政管理费用。
Section § 805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停机费必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0天内,按季度支付给部门。
如果这些费用未能按时支付,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规则来收取逾期费用。这些规则可能遵循与收取销售和使用税类似的程序。
Section § 8057
Section § 8061
Section § 8062
如果你多缴了着陆费,你多付的钱会获得利息。利率是每月0.5%。利息从你多缴之日开始计算,直到你的退款或抵免申请获得批准。
Section § 8065
Section § 8066
在收到索赔被驳回的通知后,索赔人有90天时间起诉该部门,以追回他们认为应得的款项。诉讼必须在总检察长设有办事处的城市提起。如果索赔人未在此期限内提起诉讼,他们将失去质疑多付款项决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