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4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理解相关条款的两个重要定义。首先,“商业渔民”是指持有在另一条款中提及的有效商业捕鱼许可证的人。其次,“上岸费”是指与商业捕鱼活动相关的费用,具体在法律的另一部分中有所描述。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的解释。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0(a) “商业渔民”指持有根据第7850条颁发的有效、未撤销的商业捕鱼许可证的人。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0(b) “上岸费”指根据第8041条征收的费用。

Section § 8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谁必须支付与鱼类交易相关的上岸费以及谁可以豁免。需要支付的人包括持牌鱼类接收者、1987年之前的批发商或加工商,以及向无牌人士出售鱼类的商业渔民。豁免此费用的人包括经营活淡水饵鱼的人、出售活饵鱼或观赏鱼的商业渔民,以及处理未上岸的活海洋饵鱼的人。此外,持有活观赏鱼许可证的人支付单独的许可证费,而不是上岸费。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1(a) 以下人员应支付根据第8042条确定的上岸费:
(1)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1(a)(1) 任何被要求许可为鱼类接收者的人,以及任何在1987年1月1日之前根据原第8040条许可为批发商或加工商并从商业渔民处接收鱼类的人。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1(a)(2) 任何向未根据第7条(自第8030条起)许可为鱼类接收者的人出售鱼类的商业渔民。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1(b) 以下人员免除本条规定的上岸费:
(1)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1(b)(1) 根据第8460条获得许可,仅捕捞、运输或出售活淡水鱼作鱼饵的人。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1(b)(2) 向第(1)款所述人员出售活淡水鱼作鱼饵的商业渔民。
(3)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1(b)(3) 出售活观赏鱼的商业渔民。
(4)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1(b)(4) 第8030条(g)款所述的,购买、出售、捕捞或接收仅用作未上岸活饵的活海洋鱼类的人。
(5)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1(b)(5) 根据第8033.1条获得许可,捕捞、运输或出售第8597条所述活观赏鱼的人。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第8033.1条所述活观赏鱼的许可费应替代本条规定的上岸费。

Section § 804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商业渔民交付渔获的卸货费是如何计算的。费用是根据鱼的种类和交付时的重量(如第8051节所列)来确定的。如果鱼不是整条的,例如被清理或去内脏后,则会使用部门设定的换算系数来调整费用。

Section § 80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某些从事渔业活动的人员使用电子渔获票,报告所有渔获的销售、交付、转让和上岸情况。这些人员包括持证的渔获接收人、直接向无证方销售的商业渔民,以及将渔获带上岸的人员。

渔获票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鱼类物种、准确重量、渔民和渔船信息、接收人姓名、日期和支付价格。如果渔获仅用作活饵且未上岸,则适用特殊规定。

此外,交易不应在海上进行,活饵除外。所有相关方都必须签署电子渔获票,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a) 以下人员应按照委员会通过的法规规定,使用电子渔获票报告所有渔获销售、交付、转让和上岸情况:
(1)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a)(1) 任何根据第7条(第8030节起)规定需获得许可,以从事第8033节所述渔获接收人活动的人员。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a)(2) 任何向未根据第7条(第8030节起)获得许可的渔获接收人销售、交付或转让渔获的商业渔民。
(3)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a)(3) 任何向未根据第7条(第8030节起)获得许可的渔获接收人销售、交付或转让仅用作活饵且未上岸的活体海鱼的商业渔民。
(4)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a)(4) 任何根据第7条(第8030节起)获得许可,并按照第8033节、第8033.1节或第8033.5节所述将自己的渔获带上岸的人员。
(5)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a)(5) 任何根据第8033.5节获得许可的商业渔民,其向未根据第7条(第8030节起)获得商业渔获接收许可的人员销售渔获。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b) 电子渔获票应显示以下所有信息:
(1)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b)(1) 部门指定的上岸渔获物种名称,如果未指定,则为该物种的常用名称。
(2)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b)(2)
(A)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b)(2)(A) 接收渔获物种的准确重量。裸盖鱼可以去脏重量报告,如果如此报告,为了管理配额的目的,其整鱼重量应通过将报告的去脏重量乘以1.6来计算。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b)(2)(A)(B) 就本款而言,“准确重量”是指由符合加州法规或商业与职业法典所要求的适用公差和其他性能标准的秤确定的重量,但对于仅用作活饵且未上岸的活体海鱼,部门可以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来建立其他确定准确重量的方法。
(3)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b)(3) 商业渔民的姓名和商业捕鱼许可证识别号。
(4)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b)(4) 渔船的部门注册号。
(5)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b)(5) 渔获接收人的姓名,以及该人员的识别号(如适用)。
(6)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b)(6) 接收日期。
(7)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b)(7) 渔获支付价格,但仅用作活饵且未上岸的活体海鱼除外。
(8)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b)(8) 捕获渔获的部门原产地区块编号。
(9)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b)(9) 使用的渔具类型。
(10)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b)(10) 部门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c)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c)
(a)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c)(a)款第(1)、(2)或(3)项中指定的人员应在渔获接收、购买或转让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按照法规规定填写电子渔获票。(a)款第(4)项中指定的人员应在渔获上岸时按照法规规定填写电子渔获票。(a)款第(5)项中指定的人员应在单次销售时或根据第8043.2节在销售日历日销售完成时填写电子渔获票。
(d)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d) 除仅用作活饵且随后未上岸的活体海鱼,或法规另有规定外,渔获的接收、购买或转让不得在海上或船对船之间进行。
(e)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e) 任何捕捞、购买或接收渔获的人员,无论是否根据第7条(第8030节起)获得许可,都应按照法规规定签署电子渔获票的原始纸质硬拷贝。

Section § 804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了加州海洋水族馆接收者执照持有人的要求。这些人必须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准确完整地记录卸货收据。他们还可能被要求提供部门认为必要的额外信息。卸货收据必须在从商业渔民处接收生物时填写,或者如果执照持有人自行捕捞生物,则在生物被带上岸时填写。最后,卸货收据的副本必须按照另一条文的规定提交给部门。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1(a) 需持有海洋水族馆接收者执照的人,应当按照部门规定的表格和方式,制作清晰、真实、完整的卸货收据记录。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1(b) 部门可以要求需持有海洋水族馆接收者执照的人提供其认为执行本条文所必需的任何信息。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1(c) 卸货收据表格应当在从商业渔民处接收生物时填写完成。需持有海洋水族馆接收者执照的人,如果自行捕捞生物,应当在生物被带上岸时填写海洋水族馆卸货收据表格。
(d)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1(d) 水族馆卸货收据的副本应当按照第8046条的规定提交给部门。

Section § 804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持有执照的商业渔民在直接向消费者销售鱼类时,如何处理电子渔获票据。如果他们直接从船上销售鱼类,他们必须为每笔销售开具一张票据,或者保存一份每日销售总表。这份总表必须列出所售鱼类的种类和重量,并且每日销售总额必须在当天销售结束后记录在电子票据上。他们需要将这些信息保存四年。

此外,这些渔民在直接向消费者或未获得许可的个人销售时,不被视为称重员。如果渔民销售自己的渔获物,他们必须允许部门授权代理人检查他们的鱼,并且如果被要求,必须提供任何被检查且缺少脂肪鳍的鲑鱼的头部。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2(a) 依照第8033.5条获得许可的商业渔民,若从船只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鱼类,且依照第8043条规定须制作电子渔获票据,则应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制作电子渔获票据:
(1)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2(a)(1) 对于该渔民在销售时进行的每次单独销售。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2(a)(2) 对于渔民向最终消费者进行一次或多次销售的每一天,渔民应保存一份准确的销售统计表,该统计表应包含在任何销售之前填写完整的表头和签名栏信息,以及按鱼类种类划分的销售磅数。每日销售总额应在该日销售完成后记录在电子渔获票据上。已完成的统计表副本应附在相应的电子渔获票据上。原始的已完成统计表应附在渔民留存的相应电子渔获票据副本上,并保存四年。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2(b) 依照第8033.5条获得许可并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的商业渔民,或将渔民捕获的鱼类销售或交付给任何未依照第7条(自第8030条起)获得许可从事鱼类接收者活动的个人,不应被视为《商业和职业法典》第5部第7章(自第12700条起)所指的称重员。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3.2(c) 将其自身渔获物销售给最终客户的商业渔民,经部门授权代理人或雇员要求时,应立即提供渔民所持有的所有鱼类供该代理人或雇员检查和取样。依照第8226条,渔民应交出任何被取样且缺少脂肪鳍的鲑鱼的头部。

Section § 80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电子渔获票必须在渔获上岸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部门。签名的纸质上岸收据必须在渔获上岸当月的16日或最后一天(以先到者为准)之前交付给部门。商业渔民在购买时必须收到一份副本,并保留四年以备检查。填写这些文件的人员,例如持牌经销商或活饵经销商,也必须保留副本四年。

对于沙丁鱼和凤尾鱼等作为鲜鱼出售的特定渔获,如果提出要求,经销商必须通知并允许授权代理人在称重期间在场。代表捕鱼者(不包括渔民本人)的代理人应收到一份副本。这里的“工作日”是指周一至周五,不包括节假日。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6(a) 根据第8043节制作的电子渔获票,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应在渔获上岸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部门。根据第8043.1节制作的纸质渔获上岸收据的原件签名副本,应在渔获上岸当月的16日或最后一天(以渔获上岸后先到的日期为准)或之前交付给部门。电子渔获票或上岸收据的副本应在购买或接收渔获时交付给商业渔民。该电子渔获票或上岸收据的副本应由商业渔民保留四年,并在此期间的任何时候可供部门检查。根据第7条(从第8030节开始)获得许可的人员,或在部门注册的活饵经销商,凡填写了电子渔获票或上岸收据的,应保留该电子渔获票或上岸收据的副本四年,并在此期间的任何时候可供部门检查。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6(b) 在交付拟加工或作为鲜鱼出售的沙丁鱼、凤尾鱼、鲭鱼、鱿鱼、金枪鱼或鲣鱼时,根据第7条(从第8030节开始)获得许可并填写了电子渔获票或上岸收据的人员,应在 (c) 款中描述的授权代理人提出要求时,通知该授权代理人渔获的卸货和称重,并应允许该授权代理人在渔获称重期间始终在场。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6(c) 电子渔获票或上岸收据的副本应交付给由参与捕捞渔获的大多数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不包括收到原件副本的商业渔民。
(d)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6(d) 就本节而言,“工作日”是指周一至周五(包括在内),不包括指定为州或联邦假日的日期。

Section § 80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根据特定联邦法规捕捞底层鱼的人,都必须在渔船上保留一份电子渔获票据的副本。该票据必须在每次捕鱼行程的限额捕捞期间内以及该期间结束后的15天内保留在船上。

Section § 8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渔获记录的保存要求。商业渔民必须将电子渔获票或卸货收据的签名副本保留四年以备检查。将渔获运输给持证接收人的人员,必须在转移渔获时填写运输收据。这些收据包含关于鱼类的详细信息,包括物种、重量和渔民详情。它们必须在特定日期前提交给部门。运输收据仅用于运输目的,运输者无需获得鱼类接收人许可。每个运输收据簿都发给个体渔民,并且必须按顺序填写。如果收据作废,必须标明“VOID”并妥善提交。如果渔民停止经营,所有未使用的收据必须转交部门。

(a)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a)
(1)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a)(1) 根据第 8043 条要求提供的电子渔获票或根据第 8043.1 条要求提供的卸货收据的原始打印签名纸质副本,应由持证人保留四年,并在此期间内随时可供部门检查。一份副本应交付给经参与捕捞鱼类的大多数人(不包括收到原始副本的商业渔民)书面授权的代理人。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a)(2) 根据第 8033.5 条获得许可的人,将其渔获出售给持证接收人时,可以根据 (b) 款使用运输收据,仅将这些渔获运输给该持证接收人。接收人应为这些渔获填写电子渔获票。运输收据应在渔获从渔船转移时填写。
(b)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b)
(1)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b)(1) 每位商业渔民或其指定人员,运输、促使运输或交付给他人运输任何鱼类(鲱鱼除外),无论是从本州水域捕获的还是以新鲜状态带入本州的,都应在渔获上岸时,按照部门提供的说明和表格填写运输收据。除非法规另有规定,渔获的接收或转移不得在海上或从船到船进行。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b)(2) 运输收据的原始签名副本应由商业渔民在渔获卸货月份的第 16 天或最后一天或之前提交给部门,以卸货后先到的日期为准。填写运输收据的商业渔民应保留一份副本,为期四年,并在此期间内随时可供部门检查。运输收据的副本应交给运输鱼类的人并由其保留,直至鱼类新鲜出售、加工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3)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b)(3) 运输收据仅用于运输目的。
(4)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b)(4) 根据运输收据从首次卸货点运输鱼类的人,无需获得许可即可从事第 8033 条所述的鱼类接收人活动。
(5)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b)(5) 运输收据簿应发给个体渔民,不可转让。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c) 运输收据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c)(1) 每种运输鱼类的名称,由部门指定,如果未指定,则为该物种的常用名称。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c)(2) 收据的日期和时间。
(3)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c)(3) 运输鱼类的准确重量。裸盖鱼可以报告为去内脏重量,如果如此报告,为了管理配额的目的,应通过将报告的去内脏重量乘以 1.6 来计算其整鱼重量。
(4)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c)(4) 渔民的姓名和身份识别号。授权运输的渔民签名。
(5)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c)(5) 运输鱼类的人的姓名。
(6)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c)(6) 渔业企业的名称、渔业企业识别号,以及渔业企业向商业渔民开具的相应电子渔获票或卸货收据编号。
(7)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c)(7) 船舶的部门注册号和船舶名称。
(8)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c)(8) 捕获鱼类的部门原产地区块编号。
(9)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c)(9) 首次卸货港。
(10)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c)(10) 部门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d)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47(d) 每个单独的运输收据簿中的编号运输收据表格应按顺序填写。作废的鱼类运输收据应在收据正面清晰醒目地写上“VOID”字样。作废的鱼类运输收据应以与提交已填写的鱼类运输收据相同的方式提交给部门。不再作为持证渔民经营业务的商业渔民,应在终止其业务活动后立即将所有未使用的运输收据和运输收据簿转交部门。

Section § 8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鲜鱼或冻鱼销售、分销或经营的任何人保存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包括鱼类种类、重量、买卖双方详细信息、销售日期、价格和预期用途等具体内容。信息必须以英文保存并保存三年。这些记录应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工作时间内可供检查。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0(a) 除第8043条规定的收据外,根据第7条(自第8030条开始)获得许可的每个人,以及任何向未根据第7条(自第8030条开始)获得许可的人出售鱼类的商业渔民,以及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鲜鱼或冻鱼的人,均应保存会计记录,其中应记录以下所有信息:
(1)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0(a)(1) 每种出售、分销或捕获的不同鱼类的部门指定名称,如果未指定,则为每种鱼类的常用名称。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0(a)(2) 每种不同鱼类的出售、分销或捕获的磅数。
(3)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0(a)(3) 鱼类出售或分销给的人的姓名。
(4)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0(a)(4) 卖方或分销商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5)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0(a)(5) 销售日期。
(6)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0(a)(6) 支付的价格。
(7)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0(a)(7) 预期用途。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0(b) 本节要求的、从 (a) 款中确定的任何人传输到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鱼类的企业的会计记录信息,应使用英文。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0(c) 会计记录应由买方和卖方保存三年,并应部门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开放供检查。会计记录应保存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

Section § 8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海产品着陆费的确定和调整方式。着陆费按每磅特定费率收取,适用于各种海产品,例如龙虾、三文鱼和市场鱿鱼。这些费率最初以2020年为基准。

每年,费用会根据美国商务部发布的“隐含价格平减指数”(衡量价格变化的指标)的变化进行调整。这种调整确保费用反映经济变化,并从次年1月开始生效。相关部门负责将这些计算结果连同州长预算案一并报告给立法机构。

该法律还规定,这些费用产生的收入不受某些宪法限制,特别是加州宪法第XIII B条的限制。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1(a) 根据第8041条征收的着陆费,应根据第8042条,通过使用以下附表中的收费率(并根据(b)款进行调整)来确定:
每磅费率
龙虾
$  0.1333
斑节虾和鲍鱼
$  0.1000
三文鱼和剑鱼,仅根据整鱼重量
$  0.0333
大比目鱼、海参、白鲈鱼、羊头鱼和珍宝蟹
$  0.0333
短棘红鲉、银鳕鱼、鳕鱼和虾类(斑节虾和粉虾除外)
$  0.0133
天使鲨、长尾鲨和鲣鲨,仅根据整鱼重量
$  0.0097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鱼类和无脊椎动物
$  0.0067
海胆、粉虾、胡瓜鱼、鳎鱼、大菱鲆、长棘红鲉、夜胡瓜鱼和沙鲽
$  0.0047
鲣鱼、比目鱼、鼠尾鳕、鲱鱼和鳐鱼
$  0.0027
市场鱿鱼
$  0.0023
凤尾鱼、鲭鱼、沙丁鱼和太平洋无须鳕
$  0.0010
(b)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1(b)
(1)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1(b)(1) (a)款中规定的收费率适用于2020日历年,此后应根据本款每年进行调整。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1(b)(2) 美国商务部发布的州和地方政府商品和服务采购隐含价格平减指数的变化,应作为确定(a)款中规定的收费率年度增长或下降率的指数。
(3)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1(b)(3) 部门应确定美国商务部发布的州和地方政府商品和服务采购隐含价格平减指数的变化,将本年度3月31日截止的季度与上一年度3月31日截止的季度进行比较。变化的相对量应乘以当前的收费率。

Section § 80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捕捞费(之前由另一条款规定)中收取的资金必须存入渔猎保护基金。这些资金应仅用于鲍鱼资源恢复和增殖计划。该部门需要确保对这些资金进行适当的追踪,并且只能按照其标准费率将有限的金额用于行政管理费用。从这项费用中获得的任何利息也应用于同一计划。本条款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1.4(a) 根据原第8051.3条收取的捕捞费应存入渔猎保护基金,且仅用于鲍鱼资源恢复和增殖计划。部门应维护必要的内部账户,以确保资金用于本条规定的目的。部门用于行政管理的捕捞费(根据原第8051.3条收取)不得超过部门定期批准的间接管理费率所对应的金额。根据原第8051.3条收取的捕捞费收入产生的任何利息应存入该基金,并用于本款规定的目的。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1.4(b) 本条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8052

Explanation

加州商业捕鱼业收取的渔获上岸费主要用于管理该行业。但是,对于某些鱼类有特殊规定。对于捕捞用于取卵的鲱鱼,至少90%的渔获上岸费必须用于研究和管理,以维持鲱鱼种群。对于长尾鲨和灰鲭鲨,至少90%的费用必须用于支持与鲨鱼管理相关的研究和行政管理费用。

渔获上岸费仅用于管理与商业捕鱼业相关的法律,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2(a) 捕捞用于取卵的鲱鱼的渔获上岸费中,不少于90%应应用于研究和管理活动,以维护和增强本州水域内的鲱鱼资源。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2(b) 捕捞长尾鲨或鲣鲨(灰鲭鲨)的渔获上岸费中,不少于90%应根据第2章第16条(第8561节起)的要求,用于相关研究和管理费用。

Section § 80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停机费必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0天内,按季度支付给部门。

如果这些费用未能按时支付,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规则来收取逾期费用。这些规则可能遵循与收取销售和使用税类似的程序。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3(a) 本条规定的停机费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0天内按季度支付给部门。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53(b) 部门可以制定规章,规定对在应付季度结束后30天内未支付的停机费的收取程序。这些程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税务法典》第二编第一部分第五章(自第6451条起)和第六章(自第6701条起)中规定的销售和使用税程序。

Section § 8056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收到的所有款项必须交给负责特定活动的部门,例如巡逻包装厂、检查和监管渔业,以及开展养护工作以支持商业捕鱼业。

Section § 8057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发现您重复支付了费用或罚款,或者支付方式不当,他们会将其记录在案。您多支付的任何款项将首先用于抵扣您所欠的其他款项。如果仍有多付的款项,将退还给您或您的遗产。

Section § 8058

Explanation
如果您支付的费用过多,您可以向收取费用的部门申请退款或抵免。要获得退款或抵免的资格,您必须在多付发生的年份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您的申请。

Section § 8059

Explanation
如果您多付了着陆费并希望退款,您需要提交一份正式的书面申请,说明您认为退款是合理的理由。

Section § 8060

Explanation
如果你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要求退还多付的着陆费,你就会失去向州政府索要这笔钱的权利。

Section § 806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申请着陆费退款但被拒绝,部门必须在30天内通知他们。通知可以亲自送达,也可以邮寄到部门记录中的地址。如果是邮寄的,通知在寄出时即视为收到,而不是实际送达时。

Section § 8062

Explanation

如果你多缴了着陆费,你多付的钱会获得利息。利率是每月0.5%。利息从你多缴之日开始计算,直到你的退款或抵免申请获得批准。

对于任何多缴的着陆费,应按每月百分之零点五的利率支付利息,自多缴之日起计算。该利息应支付至退款或贷记申请获得部门批准之日。

Section § 8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多付了着陆费,并且部门发现这是故意或因疏忽造成的,那么他们将不会为你多付的这笔钱支付任何利息。

Section § 8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提起任何形式的法院命令或法律诉讼,以阻止州政府或其官员征收着陆费。简而言之,你不能合法地阻止或拖延州政府征收这些费用。

Section § 8065

Explanation
如果你认为自己错误地支付了着陆费,或者被不当地收取了着陆费,你不能通过起诉来要回你的钱,除非你首先按照第 8058 和 8059 条中规定的具体程序提交了退款申请。

Section § 8066

Explanation

在收到索赔被驳回的通知后,索赔人有90天时间起诉该部门,以追回他们认为应得的款项。诉讼必须在总检察长设有办事处的城市提起。如果索赔人未在此期限内提起诉讼,他们将失去质疑多付款项决定的权利。

在部门就根据第8058和8059条提交的索赔采取行动的通知寄出后90天内,索赔人可以根据索赔中提出的理由,在本州总检察长设有办事处的任何城市或市县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该部门提起诉讼,以追回索赔被驳回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即构成放弃因涉嫌多付款项而对本州提出的任何要求。

Section § 8067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在六个月内没有就您多缴着陆费的退款申请发出通知,您可以认为该申请已被拒绝,并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追回您的款项。

Section § 80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原告赢得判决,任何因着陆费而欠州政府的钱将从判决金额中扣除。扣除后剩余的金额将退还给原告。

Section § 8069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判决某人应收回被非法收取的款项,那么这笔款项将加上利息。利息的计算时间从他们最初支付这笔钱的那天开始,直到这笔钱被抵扣,或者直到退款凭证发出前的最多30天。具体的截止日期将由相关部门来确定。

在任何判决中,对于被认定为非法收取的金额,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685.010条规定的未执行判决的法定利率计算利息,计息期间从该金额支付之日起,至因判决而允许抵扣的日期,或至退款凭证日期前不超过30天的日期,该日期由部门确定。

Section § 8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起诉某个部门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但该诉讼是由款项支付者的受让人,或由支付款项者以外的其他人提起的,那么判决将不会有利于原告。

在任何针对该部门提起的、旨在追回已支付款项的诉讼中,如果该诉讼是由支付该款项的人的受让人提起或以其名义提起,或由支付该款项的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提起,则不得判决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