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22(a) 提交给部门的、根据第2条(从第7700节开始)至第7.5条(从第8040节开始)(包括在内)的规定提交的收据、报告或其他记录,以及其中包含的信息,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应予保密,且这些记录不应是公共记录。在可能的情况下,记录中包含的信息应以摘要形式汇编或公布,以便不泄露任何个人的单独记录或业务信息。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2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向任何负责渔业管理活动的联邦机构披露(a)款所述的保密信息,前提是该信息仅用于执行渔业管理规定,并且该信息在其他情况下仍将保密。部门还可以根据第391节或根据法院命令,向根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密协议条款从事研究的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披露此信息,或根据委员会通过法规可能规定的其他条件披露。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022(c) 所有由部门直接或间接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旨在为根据第2条(从第7700节开始)至第7.5条(从第8040节开始)(包括在内)的规定向部门提交报告、记录或其他信息提供途径的表格、日志、账簿、封面、文件、电子数据、软件以及任何其他类型的记录,仍是部门的财产。这些表格、日志、账簿、封面、文件、电子数据、软件、其他记录或其部分,无论是否已使用、未使用、附着或脱离其原始装订、包装或其他介质,仍是部门的财产,并应在要求时立即移交给以其官方身份行事的部门治安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