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颁发许可证,用于使用他们规定的特定方法捕捞和加工鱼类。实质上,他们可以授权根据他们制定的某些规则捕捞和使用鱼类。

委员会可以根据其可能规定的此类法规,授予通过还原或提取过程捕捞和使用鱼类的许可证。

Section § 8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可能导致鱼类物种枯竭、或造成鱼类浪费或变质的捕捞行为。

Section § 80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委员会认定该许可证将为本州带来经济利益,否则不得颁发任何渔业资源利用许可证。委员会必须考虑渔业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情况,以及还原工厂等运营的经济效率。

Section § 80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您申请许可证,听证会将在30天内举行。负责听证会的委员会可以延长听证会,但总共不能再延长超过30天。

根据本条规定,听证会应在申请许可证后30天内举行,并按照委员会规定的通知方式进行。委员会可以不时延长此类听证会,但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Section § 80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权力,在必要时限制为运营还原厂而颁发的许可证数量,以防止企业过度扩张,确保这些工厂高效且经济地运行,或实现法律的其他目标。

Section § 807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或其指定的代表,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向鱼类加工厂发放许可证,以处理死鱼或垂死的鱼。他们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这样做。许可证将明确规定可加工鱼类的具体数量限制。

Section § 808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条不限制法院在任何相关法律程序中的权力。实质上,法院保留处理本条所产生问题的全部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