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特定区域捕捞本地和非本地软体动物,并将其转移到不同地点进行净化,以便安全食用。但是,它们必须首先获得州公共卫生部的批准,确认可安全供人类食用。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可以涵盖诸如捕捞数量、捕捞方式以及公众如何使用等限制。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5700(a) 尽管有第5670、5672、8341和9050条的规定,本地和非本地软体动物可在第12和第13区捕捞,并根据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制度转移到其他区域进行净化以供人类食用。这些规章制度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捕捞限额、捕捞方法以及公共使用规定。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5700(b) 根据本条捕捞的软体动物,除非经州公共卫生部批准,否则不得用于人类食用。

Section § 5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公共卫生部对软体动物(如蛤蜊和牡蛎)养殖区进行或使用卫生调查。目的是确定这些区域是否适合捕捞在人们食用前需要净化的软体动物。为有效实施本规定,该部门必须制定规章制度。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5701(a) 州公共卫生部可以对软体动物养殖区进行卫生调查,或使用由合格的州或县机构进行的软体动物养殖区卫生调查,并根据该信息对这些区域进行分类,以用于根据第5700条规定捕捞和运输需经净化后供人类食用的软体动物。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5701(b) 州公共卫生部应当制定实施本条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57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公共卫生部检查水质以认证贝类养殖区域,他们必须在水产养殖者提交申请后30天内启动认证程序,并在六个月内完成。

Section § 5702

Explanation
如果你将加州第12区和第13区的本地软体动物移出,并对其进行净化以供人们食用,你必须支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这笔费用至少是每磅软体动物两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