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50(a) 除非(b)款另有规定,本条适用于管辖任何鸟类、哺乳动物、鱼类、两栖动物或爬行动物的捕获或持有的委员会规章。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50(b) 本条不适用于受第200条(b)款或第201条管辖的规章。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50(c)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条不取代任何其他管辖规章的通过、修订或废止的适用法律。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规则何时适用于关于捕获或饲养鸟类、哺乳动物、鱼类、两栖动物或爬行动物等野生动物的法规。它指出,本条款通常适用,除非另有提及的特定规则优先。它还明确,除非另有说明,本条款不凌驾于其他关于修改这些法规的法律之上。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在制定、修改或废除一项法规时必须遵循的程序。首先,委员会必须批准向行政法办公室提交一份关于拟议行动的通知。然后,他们必须收集并审议公众对拟议行动的反馈意见,并且部门应回应这些反馈。最后,他们对该法规作出最终决定。本条所要求的会议可以是例行会议或特别会议,但必须按照规定向公众正式宣布。作出决定后,部门有45天时间将新的或修改后的法规公布并分发给全州的县书记员、地方检察官和高等法院法官。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渔猎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宣传法规,以便受其影响的人能够了解。他们可以雇佣私人公司印刷这些法规和其他公共信息,并确保这些信息易于阅读和理解。但是,如果未使用州政府资金,这些合同就不受通常的州政府合同法律的约束。
印刷材料不能包含某些广告,例如烟草或枪支广告,也不得包含政治内容或与材料目的不符的招揽信息。此类印刷合同不应导致公务员职位的流失。当有人获得执照时,他们可以收到一份适用于他们的法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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