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声明,本州的政策旨在鼓励保护、养护和维护在本州管辖和影响下的野生动物资源。本政策应包括以下目标: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1801(a) 维持所有野生动物物种的足够种群及其必要的栖息地,以实现 (b)、(c) 和 (d) 款中阐述的目标。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1801(b) 提供供本州所有公民有益使用和享受野生动物的条件。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1801(c) 使所有野生动物物种得以延续,以实现其内在价值和生态价值,并为所有人带来直接益处。
(d)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1801(d) 提供各种野生动物物种的审美、教育和非占有性利用。
(e)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1801(e) 维持野生动物的多样化娱乐用途,包括狩猎运动,作为某些指定野生动物物种的适当用途,但须遵守与维持健康、有活力的野生动物资源、公众安全和优质户外体验相符的规定。
(f)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1801(f) 通过认识到野生动物是土地的可再生资源,并通过受监管的管理,使经济回报能够单独或集体地归属于本州公民,从而为本州公民提供经济贡献。此类管理应与维持健康繁荣的野生动物资源以及野生动物资源的公共所有权地位相符。
(g)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1801(g) 减轻野生动物给本州人民(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公共健康或安全问题。此类解决方案应以旨在将问题控制在可容忍范围之内的方式进行,并与经济和公共健康考量以及 (a)、(b) 和 (c) 款中阐述的目标相符。
(h)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1801(h) 本政策无意提供任何权力来监管自然资源或与之相关的商业或其他活动,除非立法机关另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