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原生植物保护
Section § 1900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和维护本州稀有或濒危的本土植物。它认识到许多本土植物面临栖息地破坏、商业开发和疾病等威胁。
目标是确保这些植物物种免受这些危险。
Section § 1901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规则,以识别加州哪些本地植物属于濒危或稀有物种。
本地植物是指那些在加州自然野外生长的植物。如果一种植物的生存机会立即面临风险,它就被认为是濒危的。如果一种植物目前没有灭绝的危险,但其数量非常稀少,以至于如果环境恶化,它可能会变得濒危,那么它就被标记为稀有。
Section § 190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确定哪些本土植物是濒危或稀有的。如果他们知道这些植物生长在哪里,部门必须通知土地所有者,告知其土地上存在这些植物,并向他们提供如何保护这些植物的指导。
Section § 1905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对本土植物进行研究和收集信息。他们还可以分享这些信息,以帮助保护和维护这些植物。
Section § 1907
本节允许委员会制定处理濒危或稀有本土植物的规则。这些规则可以包括对获取、持有或销售这些植物等活动要求书面记录和特殊许可证。
从事苗圃存货工作的人员不需要许可证,除非他们处理的是来自野外的稀有或濒危植物。如果有人从苗圃购买植物,他们也不需要许可证。
Section § 1908
本法律禁止在本州内进口、获取、持有或出售任何濒危或稀有本土植物。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该植物是其生长所在房地产的出售或持有的一部分。本章中可能还有其他具体例外规定。
Section § 1909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如果根据本章赋予某人任何权力或权限,该权力也可由其授权的副手、检查员或代理人行使。此外,它规定任何负责执行本章规定的人,为此目的拥有治安官的权力。这包括任何州或联邦机构,以及来自内华达州、俄勒冈州或亚利桑那州的机构,前提是部门已与它们签订合作协议以协助执行这些规定。
Section § 1910
Section § 1912
Section § 1913
本节规定,公共机构不得规管农业经营或为农业或防火目的清理土地。依照适当计划进行的伐木作业、某些采矿活动,或从沟渠、建筑工地等特定区域移除濒危植物,不应因稀有植物的存在而受到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土地所有者被告知其土地上有稀有植物,他们必须在改变土地用途前10天通知有关部门,以便抢救该植物。如果有关部门未能在10天内采取行动,土地所有者可以继续执行其计划。此外,仅仅将一种农业用途改为另一种农业用途,不构成土地用途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