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县、非营利组织或私人合作,运营养殖鲑鱼和虹鳟鱼的设施。这些合作必须遵守委员会和部门设定的特定政策和规则。其目标是增加捕鱼机会并支持自然鱼类种群。

Section § 120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经营一个饲养设施,你需要向相关部门证明你有足够的资金来妥善运营它。在你签署任何协议之前,部门会规定你如何展示这种财务能力。

Section § 1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特定授权捕获或放生的任何鱼类都属于州政府。人们只有在这些鱼被放归野外后,并且持有适当的运动或商业捕鱼许可证,才能捕捞它们。

根据本条规定处理或放生的所有鱼类均为州财产,只有在它们被放归野外后,并持有运动或商业捕鱼许可证的情况下方可捕捞。

Section § 1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在特定设施中饲养的任何鱼类,都必须按照委员会政策设定的指导方针进行放生。

Section § 120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相关个人或组织也出资,部门才会提供资金。为这一特定目的拨出的资金不能用于购买设备或进行建设。此外,部门在管理这些协议时产生的各种费用,如行政、法律和监督费用,将获得报销。

部门应仅以配套资金的方式,与签订第1200条规定的协议的个人或实体,资助这些协议。为本条目的目的而拨付的资金,不得用于购买设备或用于建设。
部门应从为本条目的目的而拨付的资金中,获得与部门执行和监督此类协议相关的行政费用、法律费用和监督费用的报销。

Section § 1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有足够的鱼卵和资金,部门就会向与其签订协议的个人或组织提供尺寸和种类合适的鱼类。

Section § 1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特定指导方针饲养的鲑鱼和虹鳟鱼,必须被放生到加利福尼亚州圣巴巴拉角以北的水域中。一旦放生,这些鱼必须能够不受任何阻碍地游向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