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和职责一般规定
Section § 1000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将资金用于与野生动物(包括鸟类、哺乳动物、爬行动物、两栖动物和鱼类)的保护相关的研究和调查。它涵盖了研究生物过程以及收集有关这些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数据等活动。
Section § 1000.6
本节强调了北海岸商业捕鱼业和旅游业因鲑鱼捕捞季节规定变化而面临的挑战。法律承认,目前仅关注克拉马斯河的鲑鱼计数方法无法提供全面情况,因此鳗鱼河和史密斯河等其他河流也应进行计数。它指示部门使用现有方法和失业渔民对这些河流的鲑鱼进行计数,并将这些计数纳入渔业季节的决策中。此外,一项为期三年的计划将在克拉马斯河测试声纳鱼类计数,以确定这些设备的准确性,并要求在1990年前向立法机关报告结果。
Section § 1001
Section § 1002
本节允许加州部门发放许可证,用于为科学、教育或繁殖目的捕获或持有野生动物,例如哺乳动物、鸟类、鱼类和植物。许可证的类型和有效期各不相同,费用会进行调整以覆盖行政成本。标准许可证有效期为36个月,申请费100美元,许可证费300美元,同时还提供特殊学生许可证以及用于鸟类环志和展览等特定活动的免费许可证。
法律规定,这些许可证不需要标准的捕鱼或狩猎许可证,并且在城市反对的区域或对于受其他法律保护的物种无效,除非有特定的许可。许可证不可转让,未能遵守报告要求可能导致吊销。本节不授权违反动物虐待法的行为。
Section § 1002.5
本节概述了签发科学研究许可证的流程。部门可以向各种实体发放许可证,并指定一名负责人,称为“主要科学研究员”。
临时工或志愿者可以在这些许可证下工作,但必须获得部门批准并受到适当监督。如果未经批准工作,将受到处罚。
办理这些许可证需要付费,如果部门签发成本较高,费用可能会更高。此外,许可证可以修改以增加或删除临时工。此类修改需支付 100 美元的申请费。
Section § 1003
这项法律允许运输通过科学研究或繁殖许可证获得的动物、植物或其部分。但是,要这样做,你必须首先获得负责部门的书面批准。运输时还需要附上许可证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和许可证号码等详细信息。
Section § 100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特定部门捕获并出售鸟类和哺乳动物。这些动物的价格由一个委员会设定,销售对象是那些在该州内从事这些动物驯养和销售的人。
Section § 1005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在展销会、体育爱好者展会和其他公共活动中展示关于渔业和野生动物的教育材料。他们还可以将这些材料提供给公众使用,例如在学校或公民团体中。
为了弥补成本,他们可以接受金钱或服务的捐赠,并可能收取门票费或使用其展品或材料的费用。
Section § 1005.5
Section § 1006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检查船只、市场、商店以及其他可能存放或出售鸟类、哺乳动物、鱼类和爬行动物等动物的场所。他们还可以检查承运人运输的、装有这些动物的容器或包裹,但不能检查检查时个人穿着的衣物。
Section § 1009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在私人土地上取得通道,以便公众可以到达开放狩猎和捕鱼的区域。但是,他们不能使用征用权,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强制土地所有者为这些通道放弃他们的土地。此外,该部门可以使用其现有资金建造围栏、标志和其他必要的结构来保护这些通道。
Section § 101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在获得批准后,出售放牧许可证,或清除其拥有土地上的多余植物或产品。
Section § 1011
本节允许部门为某些与土地使用和教育课程相关的活动购买保险。它涵盖了允许部门将其土地用于狩猎、捕鱼、保护或娱乐的土地所有者的责任。它还涵盖了开展猎人教育课程的雇员或授权人员的责任。任何保险费用将从渔猎保护基金中支出。
Section § 1013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租赁土地或获得土地使用权,以便建造和运营渔网、鱼道、渔堰或渔阱等设施。该部门可以同意保护土地所有者,使其免受因这些运营活动而产生的任何问题。他们还可以购买保险,以应对以这种方式使用土地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Section § 101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公园和娱乐部与联邦政府达成协议,管理某些娱乐或渔业和野生动物改善设施,那么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可以接管与渔业和野生动物相关的运营。他们还将承担所有相关费用,但前提是他们获得州立法机关批准的资金。
Section § 1015
Section § 1016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如何管理威胁野生动物的油坑。如果发现油坑有害但并非立即构成危险,部门将通知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进行清理。如果油坑构成即时和严重危险,部门将通知监督员采取紧急行动。委员会将制定规则,界定“有害”的含义,以及在这些情况下哪些属于“野生动物”。
此外,法律还明确指出,本规定不限制部门的其他法律执行权力。
Section § 1017
本节强调了预防和处理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与可能影响这些资源的活动之间冲突的重要性。为此,部门可以在做出任何正式决定之前举行非正式协商。这些非正式讨论产生的费用,例如支付调解员或协调员的费用,可以使用部门的资金支付。本法规不改变部门的整体权力。“正式行动”在此定义为对规章、协议或许可证的更改。
Section § 1018
部门主管需要与联邦政府合作,尽力保护加州克恩县伊莎贝拉水坝和水库附近的濒危和受威胁物种及其栖息地。这样做的目的是在保护这些物种的同时,根据现有协议,确保水坝能够继续用于防洪和蓄水。这项法律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加州濒危物种法案》的宗旨。
Section § 1019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为2002年1月1日之后获得的任何土地制定管理计划草案,并且这些计划必须在18个月内准备好供公众审查。这取决于立法机关是否提供资金。每年2月1日之前,该部门必须向立法机关两院的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他们在过去两个财政年度内获得的土地清单,以及管理计划的进展情况。这些委员会利用这些清单来指导他们对该部门的预算决策。
Section § 1020
部门和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一项战略计划,该计划将基于某些提案。这些提案可能来自之前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构的战略愿景、关于战略规划的新法律,或者部门自己的改革想法。
他们可以聘请外部顾问来协助制定这项计划,但这些顾问合同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终止。此外,这些合同不必遵守某些公共合同规定。
Section § 1021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采取行动帮助保护帝王蝶及其栖息地,例如恢复栖息地、开展教育项目以及与私人土地所有者建立合作关系。部门可以与联邦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等其他团体合作,支持这些保护工作。
在开展这项工作时,部门应利用现有最佳科学,并遵循特定做法,例如种植本地乳草和蜜源植物、管理入侵物种,以及通过多样化的树木布局创建适宜的栖息地以满足帝王蝶的需求。
重要的是,土地所有者没有义务签订保护帝王蝶的协议,并且不能以缺乏此类协议为由拒绝发放许可证或要求超出现有法律规定之外的额外措施。
Section § 1022
这项加州法规允许委员会颁发实验性捕捞许可证(EFP),用于研究、教育、测试、养护或探索性捕捞等活动,即使这些活动通常是被禁止的。这些许可证必须遵守相关政策,确保海洋资源得到保护,如果造成损害,可以被撤销。底拖网捕捞通常在EFP下是被禁止的,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持有适当许可证的除外。EFP持有者仅免除其许可证中提及的特定法典条款,并且他们必须报告其研究结果。许可证通常有效期为一年,且不得为相同目的连续签发超过四年。部门必须在线更新这些许可证的信息,并每五年报告其有效性。可能会收取许可证费用以弥补政府成本。
Section § 1023
这项法律允许设立一个试点项目,旨在收集野生动物与车辆碰撞的数据。目标是在三个选定的、此类事件频发的地点,帮助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该项目可能涉及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并且,一旦完成,该部门必须报告调查结果,并讨论建立一个更大范围的全州报告系统是否可行,包括成本估算。
Section § 1024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2027年1月1日前完成一项研究,旨在指导清理和恢复大麻种植造成的环境损害。该研究必须包括技术建议,例如利用遥感技术来发现公共土地上的非法大麻种植,以及创建此类活动地图数据集的步骤,并指出任何开发障碍。部门可以与非政府组织或教育机构合作进行这项研究。研究完成后,其结果将在部门网站上公布。
Section § 1025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每年向加州立法机构报告非法大麻种植的情况,记录侦察、清除、复垦和恢复这些地点的努力。
报告必须评估非法大麻种植趋势,计算清除的废物量,并提出恢复受影响流域的方法。它必须概述已资助的恢复项目,并报告在公共和私人土地上开展的行动。
报告每年都需要提交,直到2036年1月1日,并且必须向公众公开。该法律本身将于2040年1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