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和自然区域保护项目栖息地保护项目
Section § 2720
这项法律在野生动物和自然区域保护基金中拨出专款,用于保护加州的自然多样性。其中,四千一百万美元用于通过收购、改善或恢复植物、动物和自然群落的土地,以保护稀有的自然区域。另有六百万美元指定用于鱼类和狩猎动物的关键区域,例如鹿群活动范围和鸟类筑巢地,包括建设供公众钓鱼和狩猎的设施。
最后,三百万美元专门用于保护白头海雕和沙漠龟等濒危物种的栖息地,确保这些重要区域得到维护或恢复。
Section § 2721
这项法律规定,可用的资金必须用于获取、改善、恢复或保护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定土地。这些土地必须拥有独特或稀有的物种或自然群落。这包括那些仅在世界上一个地方发现的物种的栖息地;全球仅在 20 个或更少地方发现的物种(其中一个在加利福尼亚州);或全球仅在 50 个或更少地方出现的自然群落(其中一个在加利福尼亚州)。此外,它还涵盖了拥有三种或三种以上稀有物种或群落的区域,其中至少有一种在全球范围内非常稀有。
Section § 272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当多块土地根据特定标准看起来同样适用时,如何进行选择。如果两块土地质量相似,应优先选择支持更受威胁或濒危物种的那一块。如果物种受威胁程度相似,则应选择拥有该物种最佳范例的地块。“最佳范例”考虑的因素包括状况、质量、防御性、长期生存能力和维护成本。
Section § 272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单一购置项目的州资金限额为五百万美元,即使有些项目可能花费更多。如果项目成本超出此限额,超出部分可以通过捐赠或其他资金来源解决。此外,地方机构可以在同一条款下为不同项目获得多笔拨款,这不会影响它们获得更多资金的资格。
Section § 2724
当使用特定资金选择购买、改善、恢复或保护土地时,应优先选择那些运营和维护成本最低的土地。
这些资金只能用于那些面临被破坏、剧烈改变或价值显著降低风险的栖息地。
Section § 2725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项下拨付的资金不得用于那些退化严重、无法维持植物或野生动物,或无法长期保护自然群落的土地。
Section § 272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块土地可以从两个不同章节获得用于获取、改善、恢复或保护的资金,那么本章的资金就不能动用,直到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确认第7章很可能没有钱用于此目的。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出这一决定。
Section § 2728
这项法律允许在1988年至1999年期间,每年为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预留最高35万美元。这笔钱用于支付其工作相关费用,例如研究、规划、评估、勘测和交易完成费用。此外,如果需要,委员会还可以从其他来源增加资金来支付这些开支。
Section § 2729
这项加州法规允许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和相关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来扩充其人员,以管理与特定项目相关的任务。这些合同必须遵守特定的政府法规,确保合同期限仅限于完成任务所需的最低时间。
如果无法通过合同获得所需服务,委员会可以雇用额外人员。然而,这些雇佣应为临时职位,因为该项目有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