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濒危物种列入
Section § 2070
Section § 2072.3
本节概述了与物种保护相关的请愿书的最低要求。它必须包括支持采取行动的科学证据,关于物种种群趋势、分布和栖息地的信息,以及影响物种的威胁和当前的管理措施。请愿书还应提出未来的管理策略,并提供物种分布的详细地图。
Section § 2072.7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没有其他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建议修改濒危或受威胁物种名单。当部门提出此类建议时,他们必须按照另一项法律(第 (2072.3) 条)的规定提供具体信息。这些建议被视为正式申请,并且必须经过与其他申请类似的过程,如其他条款(第 (2074) 条至第 (2079) 条)所述。
Section § 2073
如果有人根据第2072.3条提交请愿书,委员会必须在10天内将其发送给相关部门。
Section § 2073.3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加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公布,何时收到将物种列入、从濒危或受威胁物种名录中移除或改变其状态的请愿书,或何时开始此类评估。该通知必须包括物种的学名和俗名、其栖息地类型(如果已知),以及人们可以在何处提交有关该物种的信息。
此外,委员会必须通过邮件将此通知告知利害关系人,向他们提供公告中包含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2073.4
如果有人拥有关于正在考虑受保护物种的信息,他们可以在该物种被审查期间将其发送给相关部门。这些信息应与已设定的具体标准相关。
收到此类信息后,部门有30天时间通知提交申请的人所提供信息中包含的内容。
Section § 2073.5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部门在评估与渔猎保护相关的请愿书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在收到请愿书后90天内,部门需要对其进行评估,同时考虑其拥有或收到的其他相关信息,然后向委员会提交一份附有建议的书面报告。如果信息不足,部门可以建议驳回请愿书;如果证据充分,则可以建议接受并审议该行动。如果需要更多时间,部门可以申请最多额外30天的延期进行进一步审查。评估报告应包含或列出评估过程中审查过的所有信息,如果未附带副本,则应说明查阅地点。
Section § 2073.7
本节允许申请人在委员会会议开始之前的任何时间更改其请愿书。如果该更改很重要,委员会必须将其送回部门进行另一次审查,发布关于该更改的公告,并调整任何已安排的公开听证会,以确保公众有机会发表评论。
Section § 2074
Section § 2074.2
本法律描述了处理与环境问题相关的请愿书的流程。它始于一场公开听证会,任何人都可以提交信息或证词。一旦听证会结束,除非有新法律出台或委员会需要更多数据,否则不能再提交信息。如果委员会认定需要更多信息,他们将明确所需内容,并重新开启听证会以接收有限的输入。他们可能会继续会议,但除了特定情况外,不接受新信息。
在审查所有收集到的信息后,委员会决定是否有足够依据来推进请愿书中建议的行动。如果请愿书不充分,将发布一份驳回通知。如果请愿书充分,则被接受以供进一步审议;如果涉及将某个物种列入濒危或受威胁物种名单,则该物种被标记为候选物种。法律还要求根据指定条款发布和分发相关发现。
Section § 2074.4
Section § 2074.6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在收到审查特定物种状况的请愿书时所遵循的程序。如果请愿书被接受,该部门必须迅速开始审查该物种的状况。在接受请愿书后的一年内,他们需要在线公布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将基于现有最佳科学信息,说明请愿行动是否合理,识别关键栖息地,并提出恢复建议。在最终确定之前,报告草案必须经过独立的同行评审。该部门必须处理评审员的反馈,并根据需要修改草案。更新后的报告应在任何听证会之前在线公布至少30天,以征求公众意见。如果需要更多时间,委员会可批准延长六个月,以完成同行评审和公众咨询。
Section § 2074.8
本节明确指出,委员会或部门在审查关于物种的请愿书时,没有义务进行自己的研究。此外,如果需要获取独立同行评审,主任有权延长完成现状报告的期限。
Section § 2075
委员会收到与请愿书相关的部门报告后,必须在其下一次会议上审查该请愿书。会议议程必须提前分发。如果有人提出要求,该报告可以供查阅。
Section § 2075.5
本节描述了委员会在决定与将物种列为濒危或受威胁相关的请愿书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它始于一场公开听证会,会上会接收口头和书面证词。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会关闭其决定的记录,除非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委员会需要更多信息。
记录只有在发生重大法律变更或委员会需要更多数据才能做出决定时才能重新开启。委员会随后继续开会以完成审议。它必须决定所请求的行动是否合理,并相应地更新物种状态。任何状态变更都将按照特定的法规程序正式记录和公布。
Section § 2076.5
Section § 2077
本法律要求部门每五年审查一次濒危或受威胁物种,以确定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它们是否仍需要被列入名录。这项审查将使用最佳科学数据,并考虑栖息地需求和恢复建议。任何已表示对审查感兴趣的人都应被告知。如果一个物种同时被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列入名录,审查应与联邦程序保持一致。
对于在1982年1月1日之前列入名录的物种,初步审查必须在1987年7月1日之前完成。在此日期之后列入名录的物种,应在其列入名录之日起五年内进行审查。如果获得新信息,部门或委员会可以随时审查任何物种。最后,部门必须向委员会报告其审查结果,特别是当有建议改变物种在濒危或受威胁名录上的状态时。
Section § 2078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了解委员会将某些项目列入或从名单中移除的信息。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供其地址,以接收有关这些变更的议程和会议记录。这些信息也将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公布,符合公示要求。
此外,委员会可能会收取年费,以弥补维护通知名单和发送更新的成本。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将存入渔猎保护基金。
Section § 2079
从1986年开始,每三年,一个部门必须在1月30日前编写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州内濒危、受威胁和候选物种的状况。这份报告需要发布在委员会的网站上,并且应包括这些物种的清单、它们的当前状况以及审查时间表。
Section § 2079.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制定非规管性恢复计划,以帮助濒危或受威胁物种,前提是有资金支持且计划对物种有益。优先考虑那些最受土地利用或气候变化等因素威胁的物种。
每个计划必须包括具体的管理措施、衡量物种何时可以从濒危名单中移除的标准,以及实现恢复所需的时间和成本估算。该部门可以使用公共和私人信息来制定这些计划,如果联邦计划兼容,也可以采纳。
指导方针的制定必须征求公众意见,包括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然而,这些计划不需要遵循某些政府规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