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边界
Section § 11000
这项法律将加州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专门用于管理和保护渔猎资源。这些区域的划分依据是使用迪亚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作为参考点所确定的特定地理位置。
Section § 11001
Section § 11002
本节将渔猎区 13/8 定义为阿尔派恩县、埃尔多拉多县、阿马多尔县、卡拉维拉斯县、图奥勒米县和马里波萨县中不属于其他区域的部分。除非另有说明,适用于第1区的任何法律也适用于本区。
Section § 11003
本节定义了渔猎区 1 1/2,该区域包括德尔诺特县、锡斯基尤县、特里尼蒂县和洪堡县中不属于其他指定区域的部分。
Section § 11004
加利福尼亚州的渔猎区 1¾ 涵盖了莫多克县、西斯基尤县和沙斯塔县的特定区域,其边界由太平洋公路、麦克劳德-秋河磨坊公路和伯尼瀑布州立公园等各种公路和地标界定。它还包括拉森县和普卢马斯县的部分地区,边界由拉森火山国家公园等自然特征和明确的县界线标示。
Section § 11005
本法律条款界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的渔猎第2区。它涵盖了门多西诺、格伦、科卢萨、约洛、索拉诺、纳帕、索诺马和马林县中未被划入其他区域的特定区域。它还包括旧金山湾和圣巴勃罗湾的某些部分,这些部分通过地理地标和连接它们的界线进行了具体描述。
Section § 11006
本节将渔猎区2¼定义为包括莱克县和克利尔湖。法律中提及克利尔湖时,均指2¼区。通常,适用于2区的任何规定也适用于2¼区,除非另有说明。
Section § 11007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渔猎区2½的地理边界。该区域包括门多西诺县西部特定的乡镇,概述了其位于特定分水岭以西的范围编号和乡镇编号。
Section § 11008
加利福尼亚州的渔猎区3包括几个县的特定区域。这些县包括旧金山县、康特拉科斯塔县、阿拉米达县、圣马特奥县、圣克鲁斯县、圣克拉拉县、圣贝尼托县、蒙特雷县、圣华金县、斯坦尼斯劳斯县、默塞德县、弗雷斯诺县和金斯县。但是,只有这些县中尚未划入其他区的部分才被纳入渔猎区3。
Section § 11009
渔猎区3.5包括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圣巴巴拉县、文图拉县和克恩县中未被划入其他区域的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渔猎区3的规定通常也适用于渔猎区3.5。
Section § 11010
渔猎区4涵盖了圣贝纳迪诺县、河滨县和奥兰治县中,不属于任何其他指定渔猎区的区域。
Section § 11011
本节将渔猎区4 1/8定义为洛杉矶县内未被划入其他渔猎区的所有区域。此外,适用于渔猎区4的相同规定也适用于渔猎区4 1/8,除非另有说明。
Section § 11012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渔猎区4.5,即莫诺县和因约县中不属于任何其他渔猎区的区域。
Section § 11014
Section § 11015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渔猎区7。它涵盖了从洪堡湾北防波堤西端的高水位线到门多西诺县南边界之间的海洋水域和潮汐地带。该法律明确排除了洪堡湾入口处防波堤之间的水域以及所有附近的汊道、溪流和泻湖。
Section § 11016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渔猎区8。它包括洪堡湾的水域和潮汐地,从海湾入口处南防波堤的一个特定线向北延伸,并向东穿过海湾到达其海岸。该区域不包括流入海湾的河流、溪流和汊道,这些不属于该区域。
Section § 11017
这项法律界定了渔猎区 (9) 的边界。它包括洪堡湾的水域和潮汐地带,直至高水位线,具体是指从洪堡湾入口处南防波堤围裙中心向东延伸的线以南的区域。此定义不包括所有流入海湾的河流、溪流和汊道。
Section § 11018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渔猎区10号的边界。它涵盖了从门多西诺县到圣马特奥县鸽子角附近海域的海洋水域和潮汐区域,包括托马莱斯湾直至一条特定界线,但不包括博德加泻湖、博利纳斯湾的部分区域、旧金山湾的部分区域,以及该区域内的所有河流、溪流和泻湖。
Section § 11019
Section § 11020
这项法律界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渔猎区12的具体边界。它包括旧金山湾的水域和潮汐地,但不包括第11区和第13区内的区域,以及其他特定水体,如圣利安德罗湾、奥克兰溪、圣安东尼奥溪、浣熊海峡,以及圣巴勃罗湾和卡奎内斯海峡的部分区域。未提及的支流沼泽、溪流、河流和溢流区域均被排除在外。
Section § 11022
Section § 11024
渔猎区 (16) 被定义为蒙特雷湾内的水域和潮汐地,这些区域位于一条假想线以南,该线从皮诺斯角的最北端向东直线穿过海湾到达对岸。
Section § 11025
渔猎区 (17) 号被定义为蒙特雷湾和太平洋的水域及潮汐地,直至高水位线。具体来说,它是指从鸽子角灯塔向西延伸的线与蒙特雷县卡梅尔高地的扬基角向西延伸的线之间的区域。该区域不包括 (16) 号区中指定的区域,也不包括任何流入太平洋和蒙特雷湾的河流、小溪、泥沼或泻湖,只要它们位于这些边界内。
Section § 11026
这项法律界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第 (18) 号渔猎区的地理边界。它包括位于两个特定点之间的海洋水域和潮汐地:从蒙特雷县扬基角向西延伸的区域,以及从圣巴巴拉县和文图拉县之间的林肯角穿过理查森岩的区域。河流、溪流、汊道和泻湖不属于该区域。
Section § 11027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被称为渔猎区 19 的地理区域。它包括位于渔猎区 18 以南、墨西哥与圣地亚哥县之间边界线以北的海洋水域和直至高水位线的潮汐地。但是,此定义不包括渔猎区 19A、19B、20、20A 和 21,以及该区域内的任何河流、溪流、汊道、泻湖和海湾。
Section § 11028
本法律将渔猎区 (19A) 定义为马里布角和洛基角之间的海洋区域和潮汐地带,延伸至高水位线。该区域内的河流、溪流和泻湖不包括在内。
Section § 11029
这项法律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的渔猎区 19B,指出该区域涵盖了从圣佩德罗防波堤西端开始,经由多个防波堤延伸至阿纳海姆湾西防波堤的一条线以北的海洋水域和潮汐地带,直至高水位线。法律还规定,除非另有说明,适用于渔猎区 4 和 4又1/8 的规定也适用于渔猎区 19B。
Section § 11030
Section § 11031
渔猎区20A包括圣卡塔利娜岛周围距其海岸线三海里以内的水域,但不包括已属于20区的部分。
Section § 11033
Section § 11034
本节定义了加州的 (23) 号渔猎区。它包括主要位于鲁比肯河和小鲁比肯河、美利坚河南叉、韦伯溪以及太浩湖和银湖等几个湖泊区域的特定土地和水域。其边界涵盖了阿尔卑斯县、阿马多县和埃尔多拉多县内,在某些标志物(例如桥梁)以上的排水区和分水岭区域。
Section § 11035
Section § 11036
这项法律指定了克拉马斯河渔猎区,该区包括从锡斯基尤县克拉马斯河与沙斯塔河交汇处到德尔诺特县克拉马斯河河口的所有水域。在该区内建造或维护水坝或任何人工障碍物是违法的。这样做属于轻罪,可处以至少1,000美元的罚款、至少100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任何此类结构都被视为公共妨害。
Section § 11037
Section § 11038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渔猎区118内的一个特定区域。该区域包括从圣西蒙码头南侧开始的海域和潮汐地带,向西延伸三英里,然后向南延伸至坎布里亚州立公园南边界以西三英里处,最后向东延伸至该公园的西南角。适用于渔猎区18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渔猎区118。
Section § 11039
渔猎区 118.5 涵盖了特定区域内的海洋和潮汐地带,直至高水位线,该区域不包括在其他区域内。该区域从蒙特雷县延伸至文图拉县,其边界由海岸线向海延伸两英里处定义。它不包括任何河流、溪流、汊道和泻湖。
除非另有说明,适用于第 18 区的相同规定也适用于该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