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930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指定野驴保护区的具体边界。该保护区以精确的地理标志为界,从死亡谷国家纪念碑的北部边界开始,沿一系列方向线和点延伸,其中包括因约国家森林的部分区域及周边地区。它在这些描述的范围内为野驴创建了一个受保护的区域。

以下为野驴保护区:以下边界内的所有区域:
起点为死亡谷国家纪念碑北部边界线与加利福尼亚州东部边界线相交的点;
然后沿死亡谷国家纪念碑北部边界线向西,至与R. (40) 和 (41) E.,迪亚布罗山子午线共有线的交点,该点为第 (24) 节、T. (10) S.、R. (40) E.、M. D. B. & M. 的东北角;
然后沿R. (40) 和 (41) E.,M. D. M. 共有线向北,至与T. (9) 和 (10) S.,迪亚布罗山基线共有线的交点,该点为第 (1) 节、T. (10) S.、R. (40) E.、M. D. B. & M. 的东北角;
然后沿T. (9) 和 (10) S.,M.D.B. 共有线及其延伸线向西,至与因约国家森林最东部边界线(该边界线以本法案生效日期为准)的交点,该点为第 (6) 节、T. (10) S.、R. (37) E.、M. D. B. & M. 的西北角;
然后沿因约国家森林最东部边界线向南和向东,至该国家森林最东部的东南角;
然后沿大致东南方向的直线,至州高速公路 (127) 号(第 (190) 号)中心线与R. (41) 和 (42) E.,M. D. M. 共有线相交的点;
然后沿R. (41) 和 (42) E.,M. D. M. 共有线向南,至与T. (20) 和 (21) S.,M. D. B. 共有线的交点,该点为第 (31) 节、T. (20) S.、R. (42) E.、M. D. B. & M. 的西南角;
然后沿T. (20) 和 (21) S.,M. D. B. 共有线向西约半英里,至与R. (41) 和 (42) E.,M. D. M. 共有线的交点,该点为第 (6) 节、T. (21) S.、R. (42) E.、M. D. B. & M. 的西北角;
然后沿R. (41) 和 (42) E.,M. D. M. 共有线向南,至与因约县和圣贝纳迪诺县之间边界线的交点;
然后沿该县边界线向东,至与加利福尼亚州东部边界线的交点;
然后沿该州东部边界线向西北,至起点。

Section § 10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其他具体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指定的驴子保护区内干扰驴子(例如捕获、伤害或骚扰它们)是违法的。违反这项法律被视为轻罪。但是,合法身处保护区土地并从事养牛业务的人员,只要不捕获或占有驴子,就不会违反关于不得干扰驴子的法律。

除非本法典第四编第三部分第5章(自第4600条起)另有规定,捕获、占有、伤害、骚扰、侵扰或以任何方式干扰位于本法典第10930条所述驴子保护区内的任何驴子均属非法。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均属轻罪。
本条规定,除与捕获和占有驴子相关的规定外,不适用于合法身处保护区内土地并从事养牛业务的人员。

Section § 10932

Explanation
本节界定了卡特琳娜海洋科学中心海洋生物保护区的边界。它描述了卡特琳娜岛附近的一个区域,该区域被保护为海洋生物保护区。这些边界由地理坐标明确标示,并位于海岸线以及南加州大学租赁土地的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