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水法典 Code § 8402(a) “部门”指水资源部。
(b)CA 水法典 Code § 8402(b) “委员会”指州垦殖委员会。
(c)CA 水法典 Code § 8402(c) 本章中凡“部门或委员会”或“部门和委员会”一词同时使用时,就任何依法属于州垦殖委员会管辖的项目区域而言,其应指委员会;就州内所有这些区域以外的区域而言,其应指部门。
(d)CA 水法典 Code § 8402(d) “公共机构”指根据本州法律组建、存在并运作的任何市、市县、县或区。
(e)CA 水法典 Code § 8402(e) “设计洪水”指通过防洪或控制工程提供或最终将提供的防护所针对的选定洪水。当联邦勘测获得授权时,设计洪水将由相应的联邦机构确定;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将由负责的当地机构确定。它是充分考虑洪水特征、频率和潜力以及经济和其他实际因素后,特定项目设计和运行的基础。
(f)CA 水法典 Code § 8402(f) “指定行洪道”指河流的河道以及相邻洪泛区中为合理提供设计洪水通过项目建设所需的、包括项目堤坝建设所需土地在内的部分。
(g)CA 水法典 Code § 8402(g) “限制区”指自然行洪道中位于指定行洪道边界和洪泛区边界之间的部分,该区域可能发生淹没,但水深和流速通常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