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符合第8411节要求而制定的洪泛区管理规定应满足以下标准:
(a)CA 水法典 Code § 8410(a) 在指定泄洪道内建造可能危及生命或显著限制指定泄洪道通行能力的构筑物应予禁止。就本款而言,“构筑物”不包括可能位于指定泄洪道内的公用事业电力、燃气或通信线路;但前提是,根据法律(本章以外)可能要求设置此类线路的任何许可证均已获批准。
(b)CA 水法典 Code § 8410(b) 在限制区内的开发项目应根据地方机构政策予以批准,并充分考虑对人类生命的保护和洪泛区的承载能力。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易洪区建造的规则。在指定泄洪道内,可能危及生命或阻碍洪水通行的建筑物是不允许建造的。但是,如果获得适当的许可证,电力或燃气等公用事业线路可以设置在这些区域。在易洪区,只要开发项目遵循地方政策并充分考虑安全和洪泛区处理洪水的能力,就可以获得批准。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某个区域被相关州部门或委员会划定为“指定泄洪道”,当地公共机构必须在一年内为该区域制定洪泛区管理规定。如果这些规定没有制定,州政府将不为联邦项目报告中提及的防洪项目所需的土地、地役权和路权费用提供资金。
本节要求州部门或委员会评估地方洪泛区法规,以确保它们符合特定标准。如果发现法规不足,部门或委员会将告知地方机构进行改进。公共机构有180天时间采纳新法规,并且一旦完成,必须将副本发送给部门或委员会。
公共机构制定的洪泛区法规将在通过后 60 天生效。只要这些法规符合特定要求,它们就被视为有效。但是,如果州部门或委员会发现它们不足,它们将通知该机构并建议必要的修改。
如果公共机构未能按要求及时制定洪泛区法规,地方防洪机构可以介入并自行制定这些法规。这些新规定将在制定后30天生效,并且必须由公共机构执行,如同是其自身制定的法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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