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有权检查容易被洪水淹没的土地以及洪水本身。他们还可以制定管理和控制这些洪水的项目计划,并估算相关成本。

Section § 8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涉及流入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的河道或汊流的任何排水、改善或修复项目,除非另有机构被指定,否则该部门将负责管理和控制这些工作。

Section § 8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该部门负责管理旨在改善河流和港口的公共项目的费用。这包括土地开垦和排水等工作。

Section § 8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购买、建造和运行挖泥船或任何其他必要的设备,以支持其工作。

Section § 8304

Explanation
该部门有权征用建设工程所需的土地或财产权。这可以通过购买,或在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征收财产来完成。

Section § 8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向任何参与紧急防洪工作的人员(例如员工)提供餐食和支持。紧急防洪抢险活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生命、财产或资源而采取的维护防洪设施的行动。

(a)CA 水法典 Code § 830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向任何参与代表部门或与部门合作的紧急防洪抢险活动的人员提供餐食和其他必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部门的雇员。
(b)CA 水法典 Code § 8306(b) 就本节而言,“紧急防洪抢险活动”指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防洪设施而采取的行动,这些设施的失效可能威胁到生命、财产或资源的毁灭。

Section § 8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向任何参与紧急防洪工作的人员(例如员工)提供餐食和支持。紧急防洪抢险活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生命、财产或资源而采取的维护防洪设施的行动。

(a)CA 水法典 Code § 830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向任何参与代表部门或与部门合作的紧急防洪抢险活动的人员提供餐食和其他必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部门的雇员。
(b)CA 水法典 Code § 8306(b) 就本节而言,“紧急防洪抢险活动”指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防洪设施而采取的行动,这些设施的失效可能威胁到生命、财产或资源的毁灭。

Section § 8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城市或县在何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分摊洪水造成的损失。如果它们在州防洪工程项目附近的区域批准了新的建设项目,但没有充分考虑洪水风险,那么它们可能需要分摊财产损失的赔偿。但是,如果城市或县遵守了某些其他法规和要求,它们可能就不必分摊。这项法律不影响质疑开发项目批准的诉讼时效。城市或县只有在因洪水损害对州提起诉讼,并且它们遵守了本条规定时,才需要分摊。

州防洪工程项目包括特定河流流域内的具体防洪设施。“未开发区域”指的是截至2008年1月1日,尚未被规划用于建设的农田或开放空间。如果某个区域已经规划用于开发,或者某些新开发项目在该日期之前已提交申请,则本法律不适用。

(a)CA 水法典 Code § 8307(a) 市或县可能被要求承担因洪水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公平合理份额,如果市或县通过不合理地批准在受州防洪工程项目保护的先前未开发区域进行新开发,从而增加了州承担财产损失责任的风险。但是,如果《政府法典》第65302.9条和第65860.1条所要求的修订生效后,市或县遵守《政府法典》第65865.5条、第65962条和第66474.5条(如适用于该开发项目),则市或县不应被要求分摊。本条不得解释为延长或中止质疑任何新开发项目批准的诉讼时效。
(b)CA 水法典 Code § 8307(b) 除非已对州提起诉讼,主张其对洪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负有责任,并且(a)款中关于分摊的规定已得到满足,否则市或县不被要求分摊。如果州在未向市或县提供参与和解谈判机会的情况下解决对其提出的索赔,则市或县不被要求分摊。
(c)CA 水法典 Code § 8307(c) 就本条而言:
(1)CA 水法典 Code § 8307(c)(1) “州防洪工程项目”指第8350条所述的萨克拉门托河防洪工程项目内的任何防洪工程,以及根据第6部第6章第2条(自第12648条起)授权的萨克拉门托河和圣华金河流域的防洪工程项目。
(2)CA 水法典 Code § 8307(c)(2) “未开发区域”指专门用于《政府法典》第51201条所定义的“农业用途”或《政府法典》第65560条所定义的“开放空间土地”的区域,且截至2008年1月1日,该区域尚未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中或通过地方分区条例指定用于开发。
(3)CA 水法典 Code § 8307(c)(3) “不合理地批准”指在批准时未适当考虑已告知批准机构的重大洪水风险,且未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减轻因洪水对新开发项目造成的潜在财产损失而批准新开发项目。
(4)CA 水法典 Code § 8307(c)(4) “可行”指在合理时间内能够成功完成,并考虑到经济、环境、法律、社会和技术因素。
(d)CA 水法典 Code § 8307(d) 本条不适用于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已向市或县提交开发申请的任何土地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