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305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宣布整个评估无效,委员会必须按照本分部第4部分的指导方针制定一项新的评估。然后,他们必须按照与之前相同的程序处理这项新的评估。

Section § 9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评估清单根据法院的指示进行更新和认证,董事会必须将这些清单提交给评估土地所在地的县财务官。

当评估清单(如果必要)已根据判决要求进行修改和修订,并已按照本部分的规定进行认证后,董事会应将其提交至坐落有任何因此被评估土地的各个县的县财务官办公室。

Section § 9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财务主管必须在评估清单提交到其办公室时,准确地标记出精确到分钟的日期和时间。

各县财务主管应在评估清单上批注该清单在其办公室备案的具体到小时和分钟的时间。

Section § 9308

Explanation
一旦评估备案,它就成为该县房产上的一项留置权。这意味着如果你之后购买或在该土地上获得权益,你需要知道这项留置权。这就像是给未来的房产购买者或那些希望在该房产上主张权益的人的一个警示。

Section § 9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评估清单提交到县财务官办公室,您有30天的时间以现金形式支付特定地块的全部评估费用。

Section § 9310

Explanation
当县司库收到评估款项时,他们会开具收据,并在评估清单上注明付款详情。这一举动将终止土地上的评估留置权。

Section § 9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有评估费支付时,县财务官必须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Section § 9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财务长收到的任何评估款项,必须在收到款项后的30天内上缴给州财务长。

Section § 93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州司库收到征收款项时,这些款项应被存入与这些征收项目相关的建设基金。

Section § 9314

Explanation
如果您未在30天内全额支付评估费,您将需要为剩余的余额支付每年7%的利息。

Section § 9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通过评估征收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券款项和利息,负责的董事会必须征收额外的资金。他们将通过对最初被征税的相同财产征收额外的年度评估来实现这一点。

Section § 9316

Explanation
董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正式批准任何额外征收,并将此决定记录在他们的会议记录中。

Section § 93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需要进行补充评估时,董事会无需任命新的评估员或制定新的评估清单。相反,补充评估应根据原始评估清单中已确定的受益情况和比例进行分配。

Section § 93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准备并核证用于征收补充评估的年度清单。这些清单会发送给县财务官,并且必须与原始评估清单以相同的方式处理。

Section § 93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补充评估(即一项额外税款)必须由县财务官以与常规年度评估相同的方式征收。这包括对逾期或未缴款项适用相同的百分比、罚金和费用。如果财产税款未支付,出售财产的程序以及出售所得款项的管理方式,均与常规评估的程序相同。

补充评估应由县财务官征收,逾期未缴时加收相同的百分比、罚金和费用,并采取相同的财产出售程序、赎回程序以及出售所得款项的处置程序,在所有其他方面,均按照原始评估的年度评估征收清单中的规定执行。

Section § 932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从补充评估中征收的任何款项都必须交给州司库。这笔钱随后将被存入与该评估相关的债券赎回基金。

任何补充评估所征收或因其征收的所有款项,应按照本部分规定的方式支付给州司库,并由州司库记入该评估的债券赎回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