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销售所得款项应由州司库接收,并按照以下方式存入以下基金账户:
(a)CA 水法典 Code § 9465(a) 截至债券出售之日所售债券的应计利息,应由州司库存入债券所依据的评估的债券基金账户。
(b)CA 水法典 Code § 9465(b) 债券销售所得的所有其他款项应存入排水区的一个基金账户,该基金指定为“(注明债券所依据的评估的名称和编号)建设基金”,并可根据董事会的请求,由主计长签发凭证,从建设基金中提取和支出,其方式与本分部第4部分关于评估款项支出的规定相同。
这项法律规定了排水区债券销售所得款项的处理方式。州司库首先将截至销售日所赚取的利息存入与债券所依据的评估相关的债券基金中。接着,债券销售的其余款项将存入该区评估的特定“建设基金”中。该基金用于项目,并通过特定的财务程序进行提取和使用。
本法律允许排水区将其征收金债券基金中任何未使用的资金投资于其自身的债券。此项投资仅适用于并非立即需要用于支付这些债券本金或利息的资金。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债券是按照特定程序购买的,它们可以交给州司库注销。一旦注销,这些债券就不再被视为排水区的债务或责任,并且不能用于任何相关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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