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485

Explanation
当排水区在评估后出售债券时,董事会每年必须计算需要征收多少资金,以偿还未来两个半年度期间到期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此计算必须正式记录在董事会的记录中。

Section § 9486

Explanation
董事会可以决定征收一笔额外的款项。这笔钱将存入一个专门的基金,用于在债券到期时偿还债券。

Section § 9487

Explanation
委员会一旦作出命令,就必须制作两份副本。一份由委员会保留,另一份则经认证后发送给所有拥有受评估土地的县的县财务主管。这份声明说明了该年度需要征收多少钱,以偿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948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计算评估款项时,必须在总金额上额外增加15%,以应对潜在的付款延迟或未能付款的情况。

Section § 94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财务报表包含董事会设定的额外金额。这笔额外资金用于设立偿债基金,该基金用于在债券到期前偿还债券。

Section § 949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为支付债券款项,需要收取到期的利息和本金,外加额外15%的金额,以及任何用于偿债基金的款项。这笔总金额被称为“债券分期付款”,并会被收取并存入一个专门的债券基金。

Section § 94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某些债券相关的土地评估款的支付时间表。除非董事会正式决定另有规定,否则付款分两等份进行。第一部分应在十月的第三个星期一之前支付给县财务官,如果在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前未支付,则逾期。第二部分可在四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之前随时支付,届时也逾期。

Section § 94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每年向县财务官提供一份清单,以协助收取债券的分期付款。该清单包括每块被评估土地的参考编号、原始清单中记录的土地所有者姓名,以及当年每块土地的评估总金额和应付款项。

为方便录入债券分期付款,委员会应向每个受影响县的县财务官提供一份年度收款清单,其中载明以下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9492(a) 每块被评估土地的参考编号。
(b)CA 水法典 Code § 9492(b) 被评估土地所有人的姓名,如原始评估清单所示。
(c)CA 水法典 Code § 9492(c) 每块土地的评估总金额以及当年应收取的金额。

Section § 94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清单包含专门的列,以便记录付款、销售和赎回信息。

Section § 94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财务主管在年度收款清单中保存详细记录。具体来说,他们必须记录所有已付款项及其收款日期。如果房产因未缴税款而被出售,他们需要注明“已售”字样和出售日期。如果出售给辖区,则记录“已售予辖区”字样和出售日期。此外,如果房产被赎回,他们必须标明“已赎回”字样和付款日期。

Section § 94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委员会提出要求,县财务主管就必须向委员会报告。报告应包括财务主管在收款清单上所做的所有记录。

Section § 9496

Explanation
如果债券付款逾期,将在付款中加收 $1 的罚款,外加逾期金额的 20%。这笔额外费用将进入债券基金。

Section § 94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财务官必须在30天内,将从债券分期付款或因逾期支付产生的罚款中收取的任何款项,转交给州财务官。这笔钱随后必须记入与该评估相关的债券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