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50

Explanation
本法将“排水设施”定义为任何可根据本章转让的雨水排水设施或排水系统。

Section § 815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防洪相关的排水设施项目中的“移交日期”。它指的是防洪区正式接受县移交的排水设施,或市通过正式的决议、命令或条例将排水设施移交给防洪区的具体日期。

本章中使用的“移交日期”指 (a) 防洪区管理机构通过决议接受县根据本章第2条规定移交的任何排水设施的日期,以及 (b) 任何市的立法机构通过决议、命令或条例将任何排水设施移交并转让给防洪区,根据本章第3条规定的日期。

Section § 8152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本章中提到的“市”包括“市县”这种行政区划。但“县”这个词不包括“市县”这种行政区划。

本章中,“市”包括市县,“县”不包括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