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使用县级资金建造堤坝和水坝等结构,以防止河流和溪流的洪水。这些项目可以在县内进行,或者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在县外进行。

县监事会可以从县的普通基金或其他适当基金中拨款和支出资金,用于修建工程、改进设施、堤坝或拦水坝,以防止县内溪流和河流的溢流和洪水,并且为此目的可以在县外修建工程、改进设施、堤坝或拦水坝。

Section § 8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水道(例如渠道、溪流或河流)上进行工程。这些水道可以是跨越多个县的,也可以是对于单个县的防洪至关重要的。其核心目的是确保无论水域是跨县还是仅限于本县,都能有效开展必要的洪水管理工作。

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工程,可在流经或位于一个以上县的渠道、溪流或河流上进行;或者,当该工程对于控制本县洪水是合理必要时,可在不位于或不流经两个或更多县的渠道、河流或溪流上进行。

Section § 8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对公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工程进行建造、重建、改造、维护、修理或拆除,如果这些工程受到防洪活动的影响。它适用于县内的项目,也适用于部分或全部位于县界之外(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地区)的项目。该法律适用于由县本身或其任何参与防洪的区或机构所开展的工作。

Section § 8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防洪工作可以由开展该工作的县资助,也可以由该县内的任何区或机构资助。此外,受该工作影响的县和市可以同意分担防洪工作的费用。

Section § 810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县或其机构不能对在县外进行工作的财产征收税款或特别评估费。它确保只有县内的财产才需为此类工作缴纳任何税款或评估费。

Section § 8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某区域不属于任何城市,则未经该县地方政府的批准,工作不得在该县以外进行。如果工作在城市内,则需要该市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