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需要征收摊款时,理事会应任命三名评估员。
评估评估员与评估
Section § 8779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评估员审查了拟议项目的计划和成本估算,他们必须向董事会提交一份初步报告。该报告应描述他们认为将从项目支出中受益的土地的外部边界。
评估员审查了拟议工程的计划或多项计划以及成本估算后,应向董事会提交一份初步报告,指明他们认为将受益于这些支出的土地的外部边界。
评估员 初步报告 外部边界
Section § 8780
评估员在完成前一节所述的任务后,必须在拟评估土地所在的每个县安排一次会议。在这些会议上,他们将听取任何异议,并考虑关于评估如何在土地所有者之间分配的证据。
土地评估听证会 评估异议 证据审议
Section § 8782
本法律条文规定,一份通知必须根据评估员的意见,概述哪些土地可能受益。它还应提及一份在委员会办公室可查阅的初步报告,该报告详细说明了土地的外部边界。
通知 土地指定 效益评估
Section § 878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负责的理事会必须对一个项目征收费用。在听证会结束后六个月内,他们需要获得该项目的书面同意。这项同意必须来自该区域内土地价值占66%或以上的土地所有者,该价值以最新的县税评估为准。此外,该区域内66%或以上的土地所有者也必须同意该项目。
如果理事会在听证会结束后六个月内收到以下人员签署并确认的对拟议项目的书面同意,则理事会应根据本章规定征收分摊金:
(a)CA 水法典 Code § 8784(a) 占该区域内土地(不包括改良物)价值66%或以上的土地所有者,该价值以评估师初步报告所述或此后经修改的为准,并以土地所在县最近一次县税评估名册所示为准。
(b)CA 水法典 Code § 8784(b) 占如初步报告所述或此后经修改的区域内土地所有者66%或以上的人员。
土地所有者同意 项目分摊金 66%土地价值
Section § 8788
这项法律要求评估员将每块土地的评估款项细分为不同的类别。他们必须明确说明每块土地从防洪特征中受益多少,并单独说明每块土地从项目的其他方面受益多少。
土地评估 防洪效益 财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