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50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为特定目的对排水区内的土地征税,他们必须制定计划并仔细估算所涉成本。

Section § 875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与某些开支相关的估算中应包含的内容。它包括与持续维护和运营无关的评估的债券费用。它还包括完成、维护和运营在1923年4月1日之前批准的项目所需的费用。此外,它还涉及加利福尼亚泥沙委员会1925年1月5日特定报告中项目的开支。

估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8751(a) 评估的债券费用(如果法律授权),但用于支付现有垦殖和防洪工程的维护、修理和运营所需费用和开支的评估除外。
(b)CA 水法典 Code § 8751(b) 董事会于1923年4月1日之前通过的任何项目的完成、维护和运营所需的费用和开支。
(c)CA 水法典 Code § 8751(c) 采纳和完成涉及或包含在加利福尼亚泥沙委员会1925年1月5日报告中的任何项目或工程所需的费用和开支。

Section § 87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董事会将把计划划分为独立的工程项目或单位,以确保评估费(收费)能够根据区域内受影响土地所获得的利益进行公平分配。

Section § 8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特定的防洪或排水项目都必须包含所有必要的结构,例如运河、堤坝和水泵。这些结构是为了妥善管理被堤坝或路堤阻挡的溪流或河流的水流,并将其引入指定的分洪道。

Section § 87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在会议记录中正式记载一项决议(也就是一项正式决定)。这项决议必须说明,他们决定进行的任何项目或单位都是为了公众的需要。

董事会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入一项决议,表明其决定的每一项单独项目或单位的实施具有公共必要性。

Section § 8755

Explanation
董事会负责在决议中为每个项目或单位指定一个具体的名称和编号。这本质上是为了清晰且一致地标记和识别项目。

Section § 87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所有与特定项目或单位相关的财务评估款项、计划和资金,都必须明确标明具体的名称和编号。这些资源必须单独保管,并且只能用于预期的项目或单位。

Section § 87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为特定地块确定水利项目或单元带来的效益。它指出,在决定每块土地将从项目工程中获得多少效益时,必须将整个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土地的评估(即确定其财务收益)应仅根据其将从整个项目所包含的所有工程中获得的收益比例来确定。

Section § 87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土地在整个项目完工之前,因建设活动而受到危害、被洪水淹没或自然排水受阻,那么该土地不能被收取建设或维护水利项目的费用。简单来说,如果早期施工造成了问题,那么这些土地在项目全部完工之前,无需支付项目费用。

任何土地均不得被视为因项目或单元内工程的建设或维护而受益,亦不得因项目或单元的建设或维护费用而对任何土地进行评估,原因是在项目或单元内整个工程建设完成之前,该土地已或可能首先受到危害或被洪水淹没,或其自然排水因项目或单元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片段的建设或维护而受到阻碍。

Section § 8759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已对区内土地征收了一笔用于一般行政和非特定项目开支的评估费,并且该区的边界随后扩大,纳入了额外的土地,那么董事会必须确定新增土地应为先前征收的评估费支付的公平金额。

Section § 87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管理委员会在边界变更时,对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并收取一项税款。税款金额根据土地将获得的受益情况确定,并遵循本节中概述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8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管理排水区的董事会,在他们认定已收取的现有摊款超出支付排水区义务所需时,减少或取消土地上的费用。如果土地摊款有剩余资金,董事会可以正式决定解除部分这些费用。

Section § 876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评估(分配给财产的费用)的任何部分将被解除或取消,则应首先取消与防洪效益或因土地被旁路分割而产生的费用相关的部分,这些均由垦殖委员会的评估员根据本章规定定义和评估。

Section § 87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正式取消或解除对一块土地的财务收费(称为“评估”),直到所有逾期款项,包括任何额外产生的利息和罚款,都已全额付清。此外,一份经认证的决议必须提交到土地所在每个县的县财务官办公室。

Section § 87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财务长必须将一份决议附在其县的评估清单上。

Section § 876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一项后来被放弃或解除的评估进行了支付,委员会可以根据特定程序签发令状,公平地调整该支付。但是,在1944年6月30日之后,不允许采取任何与调整萨特-巴特分洪道评估 (No. 6) 相关的行动。有关此类调整的法律行动必须在1945年1月1日之前启动。

当对全部或部分已放弃和解除的评估进行任何支付后,委员会可以按照本部分规定的方式签发必要的令状,以确保对已支付的评估进行公正、公平和衡平的重新调整,但垦殖委员会不得在1944年6月30日之后采取任何行动,以导致为萨特-巴特分洪道评估 (No. 6) 的此类重新调整签发令状,并且为确保对上述萨特-巴特分洪道评估 (No. 6) 进行此类重新调整,或要求签发任何令状或支付与萨特-巴特分洪道评估 (No. 6) 的此类重新调整相关的任何款项而提起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必须在1945年1月1日之前开始。

Section § 87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一项评估(类似于税款或征费)成为法律义务之前,取消或减少它。如果评估金额高于支付与此相关的当前或未来开支所需,就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8767

Explanation
如果排水区内的一块土地原本应该支付一笔税费(称为“评估费”)来资助区内的项目,但法院后来裁定这笔税费无效,那么这项法律规定该土地仍然需要支付其应承担的部分。在未来的税费评估中,它将根据其从区内项目中获得的利益占原始税费总额的比例来被征收费用。

Section § 876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对一块土地单独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其被正确收取应承担的评估份额,而不是遵循之前的方法。

Section § 8769

Explanation
如果县界发生变化或设立了新县,对受这些变化影响的土地进行的任何税收评估,仍应按照评估员最初被任命时该土地所在的县进行。

Section § 87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不得对位于排水区边界之外的财产征收任何税费或费用。实质上,他们只能对区内财产征收摊款。

Section § 87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评估必须按顺序编号,一个接一个,不能跳过任何数字。

Section § 87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垦殖委员会可以正式解除对某些由公共机构(如美国、州、县、市或学区)拥有的财产的留置权并放弃对其的收费。但是,对于因未缴税款而被州或这些机构收回的财产,他们不能这样做。为了最终完成这项解除,一份经认证的决议必须提交给土地所在地的县财务官。

垦殖委员会应通过其会议记录中的决议,命令解除对由美国、州、县、市、学区、垦殖区或类似其他公共机构评估和拥有的地块的留置权并放弃对其的收费,但不得解除对因拖欠税款或评估而被转让给州、县、市或区的所有地块的留置权和收费。该决议的副本,经委员会秘书认证并加盖其印章,应提交至该土地所在各县的县财务官办公室,作为解除和放弃对该土地收费的证据。

Section § 87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1946年6月30日之后,除非法院下令,否则垦务委员会不能签发认股权证来调整羽毛河评估第7号。任何与此调整相关的付款请求必须在1947年1月1日之前提出。如果在1948年6月30日之后基金中还有剩余资金,应将其转入州普通基金。

Section § 87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 1946 年 6 月 30 日之后,垦殖委员会只有在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才能签发胡德堤防评估 (No. 8) 变更的令状。关于这些变更的诉讼必须在 1947 年 1 月 1 日之前提起。在 1948 年 6 月 30 日之后,胡德堤防评估 (No. 8) 基金中剩余的任何款项将归还给州的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