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克拉门托和圣华金排水区内的区域和人员防洪工程、采购和补偿
Section § 899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境内的特定地方实体,例如垦区、堤防区、排水区或市政公司,在涉及萨克拉门托河和圣华金河的防洪计划中,获取所需的通行权或地役权。他们必须获得董事会的许可才能这样做,无论是通过赠与、征用还是其他方式。
Section § 8996
本法律条款规定,垦区、堤防区、排水区或市政公司可以根据前一条的规定,取得必要的通行权或地役权,以成功实施其依法授权的项目。
Section § 8997
这项法律允许完全或部分位于较大排水区内的垦区、排水区等地方实体以及市政府修建堤坝、运河或闸门。但是,它们必须首先获得负责董事会的批准。这特指那些完成或有助于董事会管理的大型排水计划的建设。
Section § 899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实体,例如垦区或排水区内的个人,在委员会同意下,为水管理目的提供土地或建造堤坝等结构,这些努力将被视为官方工作的一部分。他们将获得所用土地和合理建设成本的适当补偿。
Section § 9000
本条规定,一旦支付了补偿,相关方(例如垦区、堤防区、排水区、市政法人或个人)必须授予排水区一项永久权利(地役权)。这项地役权允许排水区根据需要使用分洪道、蓄水池、集水坑或堤坝,以执行其计划。
Section § 9001
如果垦区、堤防区、排水区、城市或个人为水管理花费资金或提供土地及堤坝、运河等基础设施,经董事会同意,他们可以向排水区要求报销。这适用于他们取得路权、建造构筑物、将这些转让给排水区,或提供土地用于防洪管理的情况。他们还可以为溢洪道或蓄水池建造堤坝,并将这些权利转让给该区。
Section § 9002
Section § 9003
本条允许将索赔费用计入排水区内任何现有的评估费中,而不是像前一条款那样单独设立一项新的评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