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防洪章节中使用的术语。它通过引用另一部法规来明确财政年度的含义。“堤坝防洪区”是指由相关部门确定的、受堤坝保护的区域。“地方机构”是指负责堤坝维护的任何地方实体。“维护”在法律法规的其他地方有定义。“工程堤坝”是指纳入州防洪计划的堤坝。该计划涵盖了法律特定条款中定义的萨克拉门托河和圣华金河地区的州和联邦防洪工作。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条所列定义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a)CA 水法典 Code § 9110(a) “财政年度”的含义与《政府法典》第13290条所规定的含义相同。
(b)CA 水法典 Code § 9110(b) “堤坝防洪区”指由委员会或部门确定的、受工程堤坝保护的区域。
(c)CA 水法典 Code § 9110(c) “地方机构”指负责工程堤坝维护的地方机构。
(d)CA 水法典 Code § 9110(d) “维护”的含义与第12878条(f)款所规定的含义相同。
(e)CA 水法典 Code § 9110(e) “工程堤坝”指属于州防洪计划设施的任何堤坝。
(f)CA 水法典 Code § 9110(f) “州防洪计划”指第8350条所述的萨克拉门托河防洪工程的州和联邦防洪工程、土地、项目、计划、政策、条件以及维护和运营模式,以及根据第6部第6章第2条(自第12648条起)授权的萨克拉门托河和圣华金河流域的防洪工程,委员会或部门已就这些工程向美国提供非联邦合作保证,以及第8361条中确定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