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9140(a) 每年9月30日或之前,负责项目堤坝运营和维护的地方机构应按照部门规定的格式,准备并向部门提交一份信息报告,以供部门编制的与项目堤坝相关的定期洪水管理报告使用。提交给部门的信息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9140(a)(1) 地方机构所知的与项目堤坝状况或性能相关的信息。
(2)CA 水法典 Code § 9140(a)(2) 识别可能损害或影响项目堤坝所提供防洪水平的已知状况的信息。
(3)CA 水法典 Code § 9140(a)(3) 地方机构在上一个财政年度进行的维护工作的总结。
(4)CA 水法典 Code § 9140(a)(4) 经地方机构批准的、当前财政年度项目堤坝运营和维护的工作说明和估计成本。
(5)CA 水法典 Code § 9140(a)(5) 经委员会或部门确定的、地方机构记录中与项目堤坝状况或性能相关的任何其他易于获取的信息。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9140(b)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9140(b)(a)款所述的地方机构,如果其运营和维护的非项目堤坝也惠及项目堤坝受益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则应根据(a)款就该非项目堤坝提供信息。
(c)CA 水法典 Code § 9140(c) 根据第6部第9部分(自第12980条起)设立的三角洲堤坝维护补助计划,为项目或非项目堤坝的维护或改进产生费用的地方机构,可以提交为满足该计划要求而提交的信息,以满足(a)款第(3)项的要求,但仅限于该计划中包含的堤坝河段。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9140(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9140(d)(1) 负责运营和维护不属于本条其他规定范围的堤坝的地方机构,可以自愿准备并向部门或委员会提交一份洪水管理报告,以在部门或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
(2)CA 水法典 Code § 9140(d)(2) 根据第(1)项提交的洪水管理报告,如果地方机构部分或全部位于委员会管辖的地理范围内,则应在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否则,该报告应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