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9121(a) 在2010年9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9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向其财产被确定为全部或部分位于堤坝防洪区内的每位土地所有者提供书面通知。
(b)CA 水法典 Code § 9121(b) 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事项的声明:
(1)CA 水法典 Code § 9121(b)(1) 该财产位于堤坝后方。
(2)CA 水法典 Code § 9121(b)(2) 堤坝可减少但不能消除洪水风险,并可能发生灾难性溃决。
(3)CA 水法典 Code § 9121(b)(3) 如果可用,根据第9120节所述的防洪系统状况报告中描述的洪水风险等级,以及根据第9130节编制的堤坝防洪区地图。
(4)CA 水法典 Code § 9121(b)(4) 州政府建议堤坝防洪区内的财产所有者购买洪水保险,例如由联邦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提供的保险。
(5)CA 水法典 Code § 9121(b)(5) 关于购买联邦洪水保险的信息。
(6)CA 水法典 Code § 9121(b)(6) 包含第9141节所述的洪水管理报告所需信息的网站互联网地址。
(7)CA 水法典 Code § 9121(b)(7) 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c)CA 水法典 Code § 9121(c) 县政府应在部门的协助下,每年通过电子方式向部门提供位于该县堤坝防洪区内的财产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清单。
(d)CA 水法典 Code § 9121(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与私营公司签订合同,以提供本节要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