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计划执行一个特定项目(即“受涵盖行动”)的州或地方公共机构,必须首先创建一份书面声明,确认该项目符合《三角洲计划》。该机构必须详细说明其关于一致性的调查结果,并在项目启动前将此证明提交给理事会。

Section § 852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程序,帮助州和地方公共机构就任何拟议的行动尽早与委员会进行协商。此举旨在协助这些机构准备所需的认证。

Section § 8522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提出上诉,如果他们认为一项拟议的行动与《三角洲计划》不符,并且可能损害实现主要环境目标的努力,或影响三角洲地区的政府防洪计划。要提出上诉,他们必须清楚地解释为什么他们认为该行动不符,并提供具体的实事来支持他们的主张。负责处理上诉的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要求提供更多细节,如果上诉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委员会可以驳回上诉。

(a)CA 水法典 Code § 85225.10(a) 任何声称拟议的受涵盖行动与《三角洲计划》不符,且由于该不符,该行动将对实现一项或两项并列目标或对实施政府资助的防洪计划以减少三角洲地区人员和财产风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人,均可就提交给委员会的一致性认证提出上诉。
(b)CA 水法典 Code § 85225.10(b) 上诉应清晰明确地阐明其主张的依据,包括具体的实事指控,即受涵盖行动与《三角洲计划》不符。委员会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上诉人提供澄清、补充、更正或以其他方式完善上诉所提交信息的额外资料。
(c)CA 水法典 Code § 85225.10(c) 如果上诉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委员会要求的信息,且所要求的信息在上诉人持有或控制之下,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执行官可驳回上诉。

Section § 8522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你想质疑一致性认证,你需要在30天内提起上诉。如果无人上诉,州或地方机构可以继续进行计划中的行动。

Section § 8522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提出上诉,委员会必须在60天内审理,除非他们认定这不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或没有有效的问题可供上诉。审理结束后,他们还有60天的时间来做出决定。

委员会应在上诉提交之日起60天内审理该上诉,除非委员会,或经授权的执行官,认定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不属于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或不构成可上诉的问题。委员会应在审理上诉后60天内就该上诉作出决定。

Section § 85225.2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某项行动提出上诉,委员会必须决定是驳回上诉,还是将问题发回州或地方机构重新考虑。这种情况发生的前提是,委员会认为该机构的决定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如果该机构希望继续进行,他们需要在推进之前,回应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并提交一份新的决定。

在对上诉行动进行听证后,委员会应作出具体的书面裁定,驳回上诉,或将该事项发回州或地方公共机构,以便根据一致性证明未得到提交该证明的州或地方公共机构记录中的充分证据支持的裁定,重新审议所涉行动。发回后,州或地方机构可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所涉行动。如果该机构决定继续进行该行动,或继续进行经修改以回应委员会裁定的行动,则该机构应在进行该行动之前,提交一份修订后的一致性证明,该证明应针对委员会作出的每一项裁定,并将该修订后的证明提交给委员会。

Section § 85225.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理事会负责制定处理上诉的规则。这些规则不需要遵循政府法典中某个特定部分所规定的常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