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3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只要建设基金中的金额超过25,000美元,董事会就可以从中提取超出部分,并将其存入办公所在地所在的县金库。

Section § 24371

Explanation

县司库必须接收并记录区存入的资金。他们还必须确保资金记入区账户,并负责其安全和妥善支付。

县司库应接收并开具收据,以证明存入其处的区款项,并将其记入该区的贷方;他应根据其公务担保,对该款项的保管和支付负责。

Section § 24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司库只能将区资金支付给区司库。此项资金转移必须在区理事会下达命令,并附有主席签名和秘书核实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县司库应仅向区司库支付区资金或其任何部分,且仅凭经主席签署并由秘书核签的理事会命令。

Section § 243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管理区资金的县财务主管每月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在每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一提交,并且必须包括截至上月末金库中的资金金额、上个月收到的资金以及上个月支付的资金。该报告必须经过核实并提交给该区的秘书。

负责管理区资金的县财务主管应在每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一就以下所有事项提交书面报告:
(a)CA 水法典 Code § 24373(a) 截至前一个月末县金库中的金额。
(b)CA 水法典 Code § 24373(b) 前一个月份收到的金额。
(c)CA 水法典 Code § 24373(c) 前一个月份支付的金额。
该报告应经核实并提交给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