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26225(a) 因拖欠评估费而出售的财产,可在自出售之日起五年内赎回,或在此之后,但在财产的收税员契约交付之前赎回。
(b)CA 水法典 Code § 26225(b) 如果收税员契约已交付给区,赎回期将延长,直到该财产收到第一个出价,或直到董事会根据第26290条规定决定不出售该财产。
(c)CA 水法典 Code § 26225(c) 在财产的收税员契约交付之前的赎回,可以通过向收税员支付美国法定货币来完成,支付金额为财产出售的金额,加上一笔罚金,该罚金等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9521条规定的调整后年利率除以12,按月计算,自出售之日起至赎回之日止。收税员契约交付后的赎回只能通过支付以下各项总额来完成:
(1)CA 水法典 Code § 26225(c)(1) 每份未结销售凭证上显示的销售总额。
(2)CA 水法典 Code § 26225(c)(2) 每份未结销售凭证上的罚金,该罚金等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9521条规定的调整后年利率除以12,按月计算,自出售之日起至赎回之日止。
(3)CA 水法典 Code § 26225(c)(3) 每年漏报评估的金额,确定方式如下:评估员应确定每年漏报评估的土地评估价值,收税员应适用该年确定的税率来确定漏报评估的金额。
(4)CA 水法典 Code § 26225(c)(4) 记录销售凭证和赎回凭证所产生的费用。
(5)CA 水法典 Code § 26225(c)(5) 与拖欠相关的公告发布费用。
(6)CA 水法典 Code § 26225(c)(6) 与拟议财产出售准备工作相关的费用,但如果区董事会认定情况支持豁免,则可以豁免部分或全部这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