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3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收税官契据签发时,它赋予新业主对财产的完全所有权,免除任何先前的债权,除非土地归美国或加州所有。但是,如果在财产被评估征税时,土地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人拥有该财产上的矿产或石油和天然气权利,收税官契据不转移这些资源的所有权。这些矿产权利可以像土地一样,单独出售以偿还未缴税款。

Section § 2630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通过收税员契据获得财产,那么在第 (26290) 条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内,该区对该财产及其产生的任何收入拥有与私人买家相同的权利。

Section § 263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征收人契约一旦经确认或证明,即作为初步证据,证明已遵循了若干法律步骤:土地已得到适当的估价和均衡化,评估款项已正确征收但未支付,财产已合法出售且未被赎回,并且契约由正确的官员签署。

征收人契约经确认或证明后,是以下事项的初步证据:
(a)CA 水法典 Code § 26302(a) 该土地已依法估价。
(b)CA 水法典 Code § 26302(b) 该土地已依法均衡化。
(c)CA 水法典 Code § 26302(c) 评估款项已依法征收。
(d)CA 水法典 Code § 26302(d) 评估款项未支付。
(e)CA 水法典 Code § 26302(e) 财产已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依法出售。
(f)CA 水法典 Code § 26302(f) 财产未被赎回。
(g)CA 水法典 Code § 26302(g) 签署契约的人是适当的官员。

Section § 26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收税员契约得到确认或核实,它就被视为确凿证据,证明从估税员的评估开始,所有导致契约产生的程序都已正确执行。但是,如果涉及任何实际欺诈,则不适用此规定。

除非涉及实际欺诈,经确认或证明的收税员契约,是证明从估税员的评估(包括在内)直至契约签署的所有程序均合规的确凿证据。

Section § 26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质疑一份征收人契据,声称它无效或未能正确转让财产的完全所有权,你必须在该契据正式记录后的一年内提起这项法律诉讼。

Section § 26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质疑某个区(或区域)就其从征收人那里获得的财产所制定的买卖、租赁或类似文件的有效性或效力,你必须在该文件由区(或区域)签署后的一年内提出质疑。

Section § 26306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关于财产评估的某些法律规定不适用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在财产出售前已支付评估款项;财产在出售后已被赎回;土地不应被评估;没有应付的款项;或发生了欺诈行为。它还涵盖了契约明显无效、土地所有人在出售时是未成年人或精神失常,或者涉及他人持有的矿产或碳氢化合物权利纠纷的情况。

第26304条和第26305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CA 水法典 Code § 26306(a) 财产出售所依据的评估款项已在出售前支付。
(b)CA 水法典 Code § 26306(b) 财产在出售后已被赎回。
(c)CA 水法典 Code § 26306(c) 土地在被评估时不受评估约束。
(d)CA 水法典 Code § 26306(d) 在出售时,土地上没有应付的评估款项。
(e)CA 水法典 Code § 26306(e) 欺诈行为已确立。
(f)CA 水法典 Code § 26306(f) 契约表面无效。
(g)CA 水法典 Code § 26306(g) 土地所有人在出售时是未成年人或缺乏精神行为能力的人,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最早时间是该障碍被消除之时。
(h)CA 水法典 Code § 26306(h) 在第26304条或第26305条所述的诉讼中,如果该诉讼是基于征收人契约在转让矿产、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碳氢化合物物质的所有权方面被指称无效,而这些所有权在财产出售所依据的评估日期由土地所有人以外的一个或多个其他人持有。

Section § 26307

Explanation
如果你主张某项协议、契约、租赁、期权或任何相关的评估或销售无效,你有责任证明这一点。你必须清楚地说明你认为其无效或不生效力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