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应通过征收竣工分摊金,为已通过的工程计划的完成以及为此所需财产、水和水权的购置提供资金,在以下任一情况下:
(a)CA 水法典 Code § 25670(a) 通过出售已授权债券筹集的资金不足,且未就这些目的投票通过额外债券。
(b)CA 水法典 Code § 25670(b) 已投票通过的债券无法用于这些目的,且未就此投票通过额外债券。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域需要完成一个计划中的项目,或者购买必要的财产、水或水权,它就必须通过征收一项“竣工分摊金”来筹集资金。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出售债券获得的资金不够,并且也没有批准发行新的债券;二是虽然有已批准的债券,但这些债券不能用于这些特定目的,同时也没有批准发行新的债券。
除非满足两个条件,否则不能收取完成项目的费用:董事会必须首先估算所需资金,然后选民必须批准征收该费用的提案。
本节规定,在完成评估提案付诸表决之前,董事会必须正式记录一份命令,详细说明某些基本信息。这包括需要筹集的金额、筹集资金的目的以及选举日期。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向公众通知即将举行的选举的要求。通知必须在该区每个选举区域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至少20天。此外,通知还需要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至少连续三周。
本节要求即将举行的选举通知必须包含重要细节,例如选举的日期、时间以及每个选区内的投票地点。通知还需要说明选民将要决定的任何拟议评估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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