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6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域需要完成一个计划中的项目,或者购买必要的财产、水或水权,它就必须通过征收一项“竣工分摊金”来筹集资金。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出售债券获得的资金不够,并且也没有批准发行新的债券;二是虽然有已批准的债券,但这些债券不能用于这些特定目的,同时也没有批准发行新的债券。

区域应通过征收竣工分摊金,为已通过的工程计划的完成以及为此所需财产、水和水权的购置提供资金,在以下任一情况下:
(a)CA 水法典 Code § 25670(a) 通过出售已授权债券筹集的资金不足,且未就这些目的投票通过额外债券。
(b)CA 水法典 Code § 25670(b) 已投票通过的债券无法用于这些目的,且未就此投票通过额外债券。

Section § 25671

Explanation

除非满足两个条件,否则不能收取完成项目的费用:董事会必须首先估算所需资金,然后选民必须批准征收该费用的提案。

竣工评估不得征收,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水法典 Code § 25671(a) 董事会已对完成该计划所需的金额作出估算。
(b)CA 水法典 Code § 25671(b) 征收该评估的提案已获得选民批准。

Section § 2567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完成评估提案付诸表决之前,董事会必须正式记录一份命令,详细说明某些基本信息。这包括需要筹集的金额、筹集资金的目的以及选举日期。

在完成评估提案提交给选民之前,提交令应记录在董事会会议纪要中,说明:
(a)CA 水法典 Code § 25672(a) 征收的金额。
(b)CA 水法典 Code § 25672(b) 征收的目的。
(c)CA 水法典 Code § 25672(c) 选举日期。

Section § 256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向公众通知即将举行的选举的要求。通知必须在该区每个选举区域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至少20天。此外,通知还需要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至少连续三周。

选举通知应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发布:
(a)CA 水法典 Code § 25673(a) 在该区每个选区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至少20天。
(b)CA 水法典 Code § 25673(b) 在办公县出版的报纸上刊登,每周一次,至少连续三周。

Section § 25674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即将举行的选举通知必须包含重要细节,例如选举的日期、时间以及每个选区内的投票地点。通知还需要说明选民将要决定的任何拟议评估的金额。

选举通知应明确规定以下两项:
(a)CA 水法典 Code § 25674(a) 举行选举的日期、时间以及每个选区的投票地点。
(b)CA 水法典 Code § 25674(b) 拟征收的评估金额。

Section § 25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选举期间,选票上必须有“评估—同意”和“评估—不同意”或类似的措辞选项,以表明对某项评估的选择。

在选举中,选票应包含“评估—同意”和“评估—不同意”或等效词语。

Section § 256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任何选举在进行时,都应尽可能地遵循常规区级选举所采用的相同规则和程序,以确保选举过程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Section § 2567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选举中超过半数的票数赞成“征收—同意”,那么区董事会必须按照命令中规定的金额征收评估费。

Section § 25678

Explanation
如果大多数人在选举中投票反对这项评估,那么这个结果就会被正式记录下来。

Section § 256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选举的进行方式存在轻微错误,只要选举是公平进行的,这些错误也不会使选举无效。

选举过程中的任何非正式性,如果选举公平进行,不应使选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