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通常情况下,确定一个区域的财产评估费用是依据县的财产评估记录,这些记录已经由地方或州政府机构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但是,如果在1967年11月8日之前,区董事会与土地所有者之间就不同的评估方法达成了具体的协议或决议,那么就应该使用该协议或决议来确定评估费用。

Section § 266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马德拉灌溉区内的一块土地是根据威廉姆森法案(一项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土地保护的法律)进行评估的,那么该灌溉区可以要求县估价员进行一次额外的评估。这次额外的评估是专门为了灌溉区自己的评估目的而进行的。由此产生的土地价值将记录在一个单独的名册上,仅供灌溉区用于评估。此外,马德拉灌溉区必须向县政府支付因进行这项额外评估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Section § 26626

Explanation
每年三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前,区域理事会必须向县审计员提交一份描述,概述区域内评估税率与其他区域不同的区域边界。

Section § 26627

Explanation

每年八月的第三个星期一之前,县审计员必须向区域董事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这份声明会详细列出区域内所有可征税土地的总价值,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特定区域内土地的价值。这些价值是基于最新的县评估账簿,并包括州均衡委员会的估算。

每年不迟于八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县审计员应向区域董事提交一份书面声明,分别显示区域内所有须进行评估的土地的总价值,以及区域内任何将征收不同评估税率的部分的所有此类土地的总价值。如此报告的价值应为从县的评估账簿中最后均衡和修正后获得的值,以及州均衡委员会对区域内须进行评估的土地价值的估算。

Section § 26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尚未将税款征收职责移交给县税务征收员,那么县估价员必须向该区提供某些县评估名册和声明的副本。这些文件反映了由州平衡委员会确定的该区内土地的评估价值。该区随后将这些文件用作其官方评估记录。

Section § 26629

Explanation
在收到必要的财务文件后,某个区域的董事会有15天时间对该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年度费用。这项工作必须遵循前面章节中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2663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没有将收税的职责移交给县税务征收员,那么秘书必须计算每处房产的年度区评估费。这些总额需要填入评估名册的一个专门栏目中,并在11月1日之前交给征收员。

Section § 26631

Explanation

当征收员从秘书那里收到征税名册时,他们必须遵循某些规定来征收税款。这些规定在第4、5和6章中有所阐述。如果他们需要强制征收或出售财产,也适用相同的程序,类似于第2和3章中描述的流程。

收到秘书提交的征税名册后,征收员应按照本部分第4、5和6章的规定进行征税,且此类规定应适用于所有强制征收评估税款或出售财产的程序,犹如财产按照本部分第2和3章的规定进行评估时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