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525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区的税款征收员未能履行职责,县的税款征收员必须介入并履行这些职责。他们将根据其公务保证金对这些职责负责。

Section § 26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县税务征收员从区域评估中收取资金时,他们必须将所收资金移交给负责管理县财政的县财务主管。

Section § 265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县税务官收取款项并将其交给县财务官时,财务官必须像处理任何区资金一样处理这笔款项。财务官也对这笔款项负责,并将根据其公职保证金承担责任。

Section § 26528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县司库必须将区域资金存放在一个独立的基金中,并确保这些资金被拨付给正确的人,用于其征收目的。

Section § 265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财务主管不能将任何款项支付给区财务主管,直到他们确定所有为征收评估费而产生的有效债务都已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