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通知应通过以下所有方式发出:
(a)CA 水法典 Code § 23646(a) 在拟议的改善区内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
(b)CA 水法典 Code § 23646(b) 在办公县出版的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通知,连续两周。
(c)CA 水法典 Code § 23646(c) 将通知副本邮寄至拟议改善区内所有土地所有者的最后已知地址,即请愿书中显示的地址。
通知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20天张贴和邮寄。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拟议改善区的听证会通知必须通过三种方式发出:在该区内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通知,连续两周;并将通知邮寄给拟议区内所有土地所有者的最后已知地址。这些通知必须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20天张贴和邮寄。
本节概述了与设立改善区(为公共改善而设立的特殊区域)相关的特定类型听证会期间会发生什么。在本次听证会上,委员会将听取对以下几个关键要素的任何异议:设立该区的初步请愿书、该区域的边界、改善项目的计划和规范、估计成本、对业主拟议的财务摊款,以及该摊款如何在他们之间分摊。所有这些方面都可以由对项目有疑虑的任何人提出异议。
这项法律规定,在听证会期间,董事会有权修改拟议改善区的边界。如果董事会认为适当,他们可以移除最初包含的土地,并添加新的土地。
这项法律规定,改善区规划中的某些条件可以对这些区域内的地块强制执行。这些条件可能限制物业可以拥有多少出水口、服务或与改善区管道的连接,水的使用方式,或者水的使用量。此外,如果支付了规定的费用或额外评估费,还可以获得更多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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