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及其他章节中,当适用于根据本章设立或将要设立的改善区或拟议改善区时,
(a)CA 水法典 Code § 23800(a) “土地”指有权从区获得水但位于区外的土地,以及区内的土地,或其中任何一种。
(b)CA 水法典 Code § 23800(b) “收入”指任何支付来源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包括评估费。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本章及其他与改善区相关的章节中使用的两个关键术语。首先,它解释“土地”是指有权从区获得水的区域,无论这些区域位于区内还是区外。其次,它明确“收入”包括区内的各种支付来源,但不包括评估费。
本法律规定,除非有具体规定另有说明,否则本部第7部分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依照本章设立的改善区。
这项法律允许将土地组织成一个改善区,以实现法律条文中较早章节详细阐述的特定目标。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设立一个改善区。它规定,如果拟议区域内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土地所有者同意,就可以提出设立提案。如果该区包含这两种类型的土地,这包括获得现有区内外土地所有者三分之二的批准。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位于区外但属于拟议改善区的土地,必须由每位所有者在请愿书中进行描述。该描述应与最新的县级评估名册一致。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为偿还某些凭证而做出拨款,该拨款就不能被更改或撤销。拨出的资金必须只能用于支付命令中提到的那些特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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