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听证会上,理事会发现组建配水区不符合该区域的最佳利益,理事会应命令驳回程序,但不影响其重新启动。
设立设立与征收
Section § 2353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一个拟议的分配区内,超过三分之一的土地所有者在听证会上反对此区域的成立或反对计划中的税收,董事会必须驳回该提案,并且不得就此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
土地所有者反对 拟议分配区 从价税
Section § 23532
如果董事会认为成立配水区是个好主意,他们就会通过在记录中注明来使其正式化。这包括批准成立该区的请求、实际成立该区、安排每年征收一项税款以支付与政府签订的合同,并概述该区所包含的土地。
如果董事会认为组建配水区符合该区和拟议配水区的最佳利益,则应作出最终命令并载入其会议记录:
(a)CA 水法典 Code § 23532(a) 批准请愿书。
(b)CA 水法典 Code § 23532(b) 组建配水区。
(c)CA 水法典 Code § 23532(c) 规定每年以与区评估相同的方式征收从价评估,以履行根据联邦垦殖法与美国签订的合同义务。
(d)CA 水法典 Code § 23532(d) 描述配水区内的土地。
配水区组建 董事会批准 从价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