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不影响任何区参与州雇员退休系统或任何县雇员退休系统的权力。
权力与宗旨总则养老金和退休制度
Section § 22140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为本区的高级职员和雇员设立或修改养老金或退休计划。该计划可以包括年金、养老金、退休福利、残疾津贴和死亡抚恤金等款项。
养老金计划 退休计划 区高级职员
Section § 2214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为其员工设立和管理自己的养老金、退休金、残疾和死亡福利基金。该区域也可以选择通过团体保险、年金或其他董事会认为可靠且有效的方式来提供这些福利,以支付福利款项。
养老金基金 退休福利 残疾福利
Section § 22144
如果一个区停止提供自己的退休计划并加入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它可以制定一项新计划,以提高前雇员的退休福利。这适用于那些在他们过去的工龄在新合同中得到承认之前退休的人。该计划应根据董事会决定的生活成本变化调整福利。这些增加的款项将来自该区的普通基金,并且仅限于先前计划中规定的内容,加上生活成本调整。
如果一个区已终止一项确实提供退休福利的计划,并已签订合同参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则它可以采纳一项计划,以增加那些在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签订的合同中尚未规定其过往服务年限抵免之前退休的前雇员的退休福利。该计划应旨在根据董事会确定的生活成本变化提供增加的退休福利。支付应来自该区的普通基金,且应限于已终止计划中规定的福利,加上董事会确定的生活成本增加额。
区退休计划终止 公共雇员退休系统 增加的退休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