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97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拥有500,000英亩或以上土地的灌溉区,有三名或更多候选人竞选一个民选职位,并且在普选中没有候选人赢得超过半数的选票,则必须举行决选。

尽管《选举法》第10编第4部分(自第10500条起)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如果在一个包含500,000英亩或以上土地的灌溉区内,有三名或更多候选人竞选一个民选职位,并且在区普选中没有一名民选职位的候选人获得所投选票的多数,则应举行决选。

Section § 229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民选职位在地区大选中未能确定胜者,将举行决选。这次决选在十一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二举行,参与者是获得最多票数的两名候选人。

Section § 2297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管理机构正式确认并向县选举官员报告初选中的前两名候选人,以便他们能够参加决选。

Section § 22970.15

Explanation
只有在上一次区级普选中符合投票资格的选民,才能在决选中投票。

Section § 2297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符合邮寄投票资格的选民,在决选前至少七天申请邮寄选票。他们可以亲自或通过邮件申请,并需遵循另一选举法条款中规定的规则。

在任何决选前不少于七天,任何根据《选举法》第10530条规定有权通过邮寄选票投票的选民,可以亲自或通过邮件向县选举官员提交其邮寄选票的书面申请。邮寄投票应根据《选举法》第10530条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2297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在任何决选后的第一个星期三开始计票并核实结果。

Section § 2297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决选后的十二月第二个星期五之前,地方管理机构必须在一次例会或特别会议上,正式宣布获得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

不迟于决选后的下一个十二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管理机构应在一次例会或特别会议上,宣布在决选中获得该职位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

Section § 22970.32

Explanation

如果官员在决选中当选,他们将根据第21101条的规定就职。

在决选中当选的官员应依照第21101条规定就职。

Section § 2297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决选应尽可能地与同一职位的普选类似地进行,并遵循《统一区选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