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98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区”一词,在本章中特指拜伦-贝瑟尼灌溉区、默塞德灌溉区和东康特拉科斯塔灌溉区。

就本章而言,“区”指拜伦-贝瑟尼灌溉区、默塞德灌溉区或东康特拉科斯塔灌溉区。

Section § 2298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区或一个专门成立的改善区处理与污水和排水相关的各种项目。他们可以建造和管理污水收集、处理和处置系统,以及处理排水的系统。该区还可以发行和出售收益债券和一般责任债券来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此外,该区有权使用某些改善法案来建造设施。在这些情况下,术语会被重新定义以符合区的角色,这意味着区的董事会和官员将执行这些法案中通常分配给市级实体的职能。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本区或根据本分部在本区内成立的改善区,可进行以下任何事项:
(a)CA 水法典 Code § 22981(a) 建造、运营和维护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和处置设施,包括在本区内收集、输送、处理和处置污水所需和便利的所有工程、结构、厂房、设备和管线。
(b)CA 水法典 Code § 22981(b) 建造、运营和维护本区内任何排水的使用、储存、控制、调节和分配的工程和设施。
(c)CA 水法典 Code § 22981(c) 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分部第一部分第6章(自第54300条起))授权、发行和出售收益债券,用于本分部规定的任何目的。
(d)CA 水法典 Code § 22981(d) 根据《政府法典》第25216.1条授权、发行和出售一般责任债券,用于本分部规定的任何目的。
(e)Copy CA 水法典 Code § 22981(e)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22981(e)(1) 使用1911年改善法(《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分部(自第5000条起))、1913年市政改善法(《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2分部(自第10000条起))和1915年改善债券法(《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0分部(自第8500条起))建造根据本分部授权建造的任何设施。
(2)CA 水法典 Code § 22981(e)(2) 在将本分部中规定的法案适用于本分部下的程序时,这些法案中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法典 Code § 22981(e)(2)(A) “市议会”和“议会”指本区的董事会。
(B)CA 水法典 Code § 22981(e)(2)(B) “市”和“市政当局”指本区。
(C)CA 水法典 Code § 22981(e)(2)(C) “书记员”和“市书记员”指秘书。
(D)CA 水法典 Code § 22981(e)(2)(D) “街道总监”、“街道主管”和“市工程师”指本区的总经理或任何其他被任命履行这些职责的人员。
(E)CA 水法典 Code § 22981(e)(2)(E) “税务征收员”指县评估员。
(F)CA 水法典 Code § 22981(e)(2)(F) “司库”和“市司库”指负责并支付本区资金的人员或官员。
(G)CA 水法典 Code § 22981(e)(2)(G) “路权”指任何已授予本区路权的土地地块,用于建造或维护本区获授权进行的任何工程或改善项目。
(3)CA 水法典 Code § 22981(e)(3) 这些法案赋予市的董事会、官员和代理人的权力和职责,应分别由本区的董事会、官员和代理人行使。

Section § 2298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一个区如何设立改善区,其方式类似于县根据特定法律设立分区。设立的改善区将拥有与这些分区相同的权力和职责。

本节还对某些术语给出了定义,以便将对县服务、税费或官员的提及与区的语境保持一致。例如,“县税”变为“区评估费”,“县财务主管”变为“区财务主管”。

本节规定了在该区内设立改善区的替代程序,具体如下:
(a)CA 水法典 Code § 22982(a) 该区可以按照县服务区根据《县服务区法》(《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部第二章,从第25210条开始)设立分区的方式,设立一个或多个改善区。由该区设立的改善区应拥有根据《县服务区法》设立的分区的所有权力和职责。
(b)CA 水法典 Code § 22982(b) 这些条款的适用及其所用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水法典 Code § 22982(b)(1) “监事会”指该区的董事会。
(2)CA 水法典 Code § 22982(b)(2) “县服务区”指改善区。
(3)CA 水法典 Code § 22982(b)(3) “县服务”指区服务。
(4)CA 水法典 Code § 22982(b)(4) “县服务区第____号”指“改善区第____号”。
(5)CA 水法典 Code § 22982(b)(5) “章”指条。
(6)CA 水法典 Code § 22982(b)(6) “服务”指该区可提供的服务。
(7)CA 水法典 Code § 22982(b)(7) “县税”指区评估费。
(8)CA 水法典 Code § 22982(b)(8) “县财务主管”指区财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