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本分部包含任何其他规定,埃尔多拉多灌溉区,或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在埃尔多拉多灌溉区内成立的改善区,可以:
(a)CA 水法典 Code § 22975(a) 建造、运营和维护用于收集、输送、处理和处置污水的设施,包括在该区内收集、输送、处理和处置污水所需的所有必要和便利的工程、结构、厂房、设备和管线。
(b)CA 水法典 Code § 22975(b) 建造、运营和维护用于在该区内使用、储存、控制、调节和分配任何排水的工程和设施。
(c)CA 水法典 Code § 22975(c) 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Government Code第5篇第2部第1章第6章(自第54300条起))的规定,授权、发行和出售收益债券,用于本分部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目的。
(d)CA 水法典 Code § 22975(d) 根据Government Code第3篇第2部第2分部第2.2章第10条(自第25211.1条起)的规定,授权、发行和出售一般责任债券,用于本分部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目的。
(e)CA 水法典 Code § 22975(e) 使用1911年改善法案(Streets and Highways Code第7分部(自第5000条起))、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Streets and Highways Code第12分部(自第10000条起))和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Streets and Highways Code第10分部(自第8500条起)),用于建造根据本分部规定授权建造的任何设施。
在将上述法案适用于本小节下的程序时,这些法案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水法典 Code § 22975(1) “市议会”和“议会”应指该区的董事会。
(2)CA 水法典 Code § 22975(2) “市”和“市政当局”应指该区。
(3)CA 水法典 Code § 22975(3) “书记员”和“市书记员”应指秘书。
(4)CA 水法典 Code § 22975(4) “街道总监”、“街道主管”和“市工程师”应指该区的总经理或任何其他被任命履行此类职责的人员。
(5)CA 水法典 Code § 22975(5) “税务征收员”应指该区税务征收员。
(6)CA 水法典 Code § 22975(6) “司库”和“市司库”应指负责并支付该区资金的人员或官员。
(7)CA 水法典 Code § 22975(7) “地役权”应指任何一块土地,该土地已授予该区地役权,用于建造或维护该区获授权进行的任何工程或改善项目。
这些法案赋予市议会、官员和代理人的权力和职责,应分别由该区的董事会、官员和代理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