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22651.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针对某个区,旨在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该区于2000年7月1日或之后通过的、确定或变更电力商品或电力服务费率或收费的条例、决议或动议的司法诉讼或程序,应当自该条例、决议或动议生效之日起120天内提起。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22651.5(b)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22651.5(b)(a)款规定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13.7章(自第54999条起)提起的任何司法诉讼或程序,如果该诉讼或程序旨在抗议或质疑某项费率或收费,或寻求退还资本设施费,且《政府法典》第54999.35条的通知和披露要求未被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