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针对因未缴税款而被出售或转让给州的土地发生水权争议,州不介入该争议。相反,由土地所在的当地行政区来解决。

Section § 227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根据本条发生的争议,其中涉及的损害赔偿仅限于州政府签发税契之前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Section § 22752

Explanation
根据本条规定,当从和解中收取款项时,这些款项必须存入区的财政库。董事会有权酌情将这些资金分配到他们认为适合区级需求的任何基金。

Section § 227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存在本条所涵盖的争议,则必须以该区认为可接受的方式解决。

Section § 22754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即使根据本法律进行了法律程序,州对该土地征收税款的权利也不会受到影响。州出于税收目的的主张仍然完全有效。

Section § 2276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提起法律诉讼,以确认或质疑量化解决协议的有效性,该协议是一项在先前立法中定义的特定水资源协议。它也包括任何与该协议相关的合同。此类诉讼应遵循《民事诉讼法典》特定部分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