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县水区”。它是一种县级水区,已经或将要与美国政府签订协议。这些协议可能涉及获取、扩建或运营用于灌溉、排水、防洪或能源生产的系统。它还包括供水协议或承担政府债务的协议。

本条中使用的“县水区”指迄今已与美国签订或此后将与美国签订合同的县水区,用于以下任何或所有目的:
(a)CA 水法典 Code § 23300(a) 工程的获取、扩建或运营,用于灌溉、排水或防洪,或电力或其他能源的开发。
(b)CA 水法典 Code § 23300(b) 供水。
(c)CA 水法典 Code § 23300(c) 作为主债务人或担保人承担对美国的债务。

Section § 23301

Explanation

本节声明,加州的县水区在旨在促进土地开垦并将开垦法应用于灌溉区的联邦法律下,被视为与灌溉区相同。这些联邦法律分别可追溯到1916年和1922年。

每个此类县水区,在1916年8月11日批准的题为《促进干旱土地开垦法案》的国会法案以及1922年5月15日批准的题为《将开垦法适用于灌溉区法案》的国会法案的含义内,应被视为根据本州灌溉区法律组织和设立的灌溉区。

Section § 23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位于加州县水区内的美国公共土地,可以为该水区的目的进行评估和征税。但是,这仅限于国会法案允许的范围,并且县水区必须完全遵守这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