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某个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选择与美国政府签订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合同,也可以像其他实体一样提交建设投标。这些条件是:美国获准为该区建造项目,并且该区需要向美国偿还部分或全部建设费用。

Section § 23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一个区赢得了一个项目的建设投标,它必须自费提供一份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工程按要求完成。此外,该区必须遵守美国设定的任何要求,就像任何其他中标人必须做的那样。

Section § 23262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一个区与美国签订建设工程(例如基础设施项目)的合同时,它应遵循与独立建设这些工程时相同的程序、法律和法规。

区在与美国签订由该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后,应以适用于该区建设其被授权建设的任何工程的相同方式,并遵循相同的法律、规章和条例进行工程。

Section § 232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借款,最长可达五年,用于资助建设工程。利率由董事会决定,但每年不得超过7%。该区域可以发行票据或其他金融文件来证明这项债务。然而,总债务不得超过建设合同中规定的总成本的一半。

Section § 2326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个区根据合同从美国获得任何款项,它必须首先用这笔钱来偿还根据本具体条款发行的任何债务或借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