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4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术语“区”指的是一个或多个灌溉区与一个或多个县水区的组合。

Section § 234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水利项目方面,“与美国签订的合同”的含义。它指的是根据《联邦垦务法》签订的协议,用于建设、扩建或运营灌溉、排水、防洪系统或发电。它还包括供水合同,或一方作为主要付款人或备用付款人承担对美国债务的协议。

本条中使用的“与美国签订的合同”指根据《联邦垦务法》的规定签订的用于以下任何或所有目的的合同:
(a)CA 水法典 Code § 23451(a) 购置、扩建或运营用于灌溉、排水、防洪或开发电力或其他能源的工程。
(b)CA 水法典 Code § 23451(b) 供水。
(c)CA 水法典 Code § 23451(c) 作为主债务人或担保人承担对美国的债务。

Section § 234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广泛定义了“电力权利”一词,指出它包括所有与电力相关的可能性、资源和特权。

本条中使用的“电力权利”包括电力可能性、电力资源和电力特权。

Section § 23453

Explanation
区域之间只有在满足两个条件时才能合作:首先,每个区域都必须已经或即将与美国签订合同;其次,所有合作的区域都计划使用同一个主水渠或类似的工程系统来引水或输水。
区域之间可以根据本条相互订立合同,但仅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
(a)CA 水法典 Code § 23453(a) 每个区域在根据本条订立合同之前或之后,均与美国订立了合同。
(b)CA 水法典 Code § 23453(b) 所有订立合同的区域均提议通过单一的主干渠或工程系统引水或输水供区域内使用。

Section § 23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多个区在各自与美国签订合同之前相互签订了协议,那么这些区之间的协议只有在所有区都已完成与美国的合同后才会生效。

Section § 23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水区通过签订合同来解决关于水权和用水的争议。它们可以就如何分配可用的水达成一致,并明确哪些区域应从使用这些水中受益。

Section § 2345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水区签订协议,修订此前向州水权委员会(或其前身)提交的申请。这些申请可以修改以符合他们合同的条款,然后,许可证和执照将根据更新后的申请进行调整。

区域也可以约定,双方此前向州水权委员会或其前身提交的申请应予修订,以符合双方合同的规定,并据此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Section § 234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水区签订协议,以解决它们之间关于运河或水系统相关电力权利的任何争议。作为这些协议的一部分,一个区域也可以将其电力权利出租或转让给另一个区域。

Section § 234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出租电力权利,最长可达99年。租赁协议可以赋予承租人完全控制电力资源的运营和管理,包括出售电力。租金支付和其他条款等细节可以包含在内,只要它们不违反州宪法或各区成立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23459

Explanation
区域可以签订协议,在租赁合同敲定后,业主(出租方)可能需要从其区域内的消费者那里获得电力合同或申请。然后,承租方区域将按照约定的费率和条件,向原区域提供电力。

Section § 234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区域合作,获取利用水发电所需的许可和执照。他们还可以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共同建设电力设施。这些许可可以从州水权委员会、任何联邦机构或两者处获得。

Section § 2346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区域就法律授权其处理的任何事项签订合同。简而言之,只要是法律允许的事项,区域就可以就此订立协议。
区域也可以就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事项签订合同。

Section § 23462

Explanation
本条文的意思是,签订合同的地区有充分的权力去执行并遵守这些合同的条款和目的。

Section § 2346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根据本条订立的合同,应以最能反映当事人真实意图的方式进行解释。

Section § 23464

Explanation
本法条解释,当两个区域想要共同签订合同时,必须由各自的管理委员会通过决议批准。

Section § 23465

Explanation

1941年9月13日之前,某些区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都被完全确认有效,并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包括董事会和相关官员在签订这些合同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这些区可以合法地执行和履行这些合同,因为它们已被确认为对相关方具有有效约束力的义务。

凡在1941年9月13日之前,由该等区之间签订的任何及所有此类合同,以及该等区的董事会及其他高级职员为促成并包括签订此类合同所采取的一切行为,特此予以合法化、批准、确认并宣布在所有意图和目的上均属有效;并且,该等区执行、履行、实施和遵守此类合同及其各项条款的权力,特此予以批准、确认并宣布有效;此类合同特此宣布在所有方面均构成各签约区合法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对各签约区具有约束力并有利于各签约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