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使用的“与美国签订的合同”指根据《联邦垦务法》的规定签订的用于以下任何或所有目的的合同:
(a)CA 水法典 Code § 23451(a) 购置、扩建或运营用于灌溉、排水、防洪或开发电力或其他能源的工程。
(b)CA 水法典 Code § 23451(b) 供水。
(c)CA 水法典 Code § 23451(c) 作为主债务人或担保人承担对美国的债务。
本法律解释了在水利项目方面,“与美国签订的合同”的含义。它指的是根据《联邦垦务法》签订的协议,用于建设、扩建或运营灌溉、排水、防洪系统或发电。它还包括供水合同,或一方作为主要付款人或备用付款人承担对美国债务的协议。
本法律条款广泛定义了“电力权利”一词,指出它包括所有与电力相关的可能性、资源和特权。
本节允许水区签订协议,修订此前向州水权委员会(或其前身)提交的申请。这些申请可以修改以符合他们合同的条款,然后,许可证和执照将根据更新后的申请进行调整。
1941年9月13日之前,某些区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都被完全确认有效,并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包括董事会和相关官员在签订这些合同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这些区可以合法地执行和履行这些合同,因为它们已被确认为对相关方具有有效约束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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